謝卓羲案 DCCC1158/2024

直接售賣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販運5.13克冰毒,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6/6/2025[2025] HKDC 1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卓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卓羲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發現其在 Facebook 出售冰毒,遂派警員喬裝買家聯絡。被告人以3,200元出售7克冰毒,另收200元車費,並在中環站安排交收。警方在現場檢獲5.80克晶狀固體,內含5.13克冰毒,另從被告人身上搜出交易款項及其他現金。被告人稱售毒是為償還賭債,但其求情時另稱是為籌集醫療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5.13克冰毒的量刑基準、被告人直接向買家售毒是否增加罪責,以及適時認罪、個人背景、犯案動機和前科應否影響刑期。控方依循修訂後指引判刑;辯方則以認罪、悔意及家庭支持求情,請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先以涉案5.13克冰毒按比例計算,得出61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參照上訴法庭所說店主或送遞員角色的計算方式,法庭認為被告人直接向警員兜售,罪責較以店主或送遞員方式販運者為高,故將起點提高至66個月。經考慮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至44個月。經濟困難不是犯罪藉口或減刑理由,前科亦沒有被視為加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指出販運達1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為3至7年監禁;並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採用店主或送遞員角色的數學計算方法。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判處監禁44個月。66個月的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頒布。

判決啟示

直接向買家售賣毒品可比店主或送遞員角色承擔較高罪責,並可能令量刑起點上調。經濟動機不會自動帶來減刑;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適時認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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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直接售賣5.13克冰毒會判囚多久?
A.

法庭先以5.13克冰毒計算61個月起點,因被告人直接向買家售毒提高至66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囚44個月。

Q.經濟困難或賭債可否減輕販毒刑罰?
A.

法庭認為經濟原因不是犯法藉口,也不構成減刑理由。被告人稱售毒為償還賭債,並未因此獲得減刑,只有適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Q.販毒前科會否令刑期加重?
A.

被告人有兩項過往管有危險藥物定罪,但法庭明確表示不會將前科視為加刑因素;本案刑期主要按毒品分量、直接售賣方式及認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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