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耀案 DCCC825/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坤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坤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1月25日晚上,警方在旺角路障截查其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司機與前排乘客座位之間的儲物箱內搜出兩袋共43小包固體,含有合共9.1克可卡因。警方另檢取現金、兩部流動電話及車匙。被告人現年35歲,無業,與母親同住,並有三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十多年前相同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9.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人作為送遞員的角色,以及十多年前相同案底是否應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依賴適時認罪及案底年代久遠求情;控方則依適用的販運可卡因判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所修訂的販運可卡因判刑指引,確認10克或以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兩年至五年監禁。考慮被告人擔任送遞員,並按涉案9.1克可卡因作數學計算,法院定出57個月的量刑起點。法院認為十多年前的一次相同定罪不應作為加刑理由;辯方亦不以部分毒品供自用作減刑。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依法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2025] 2 HKLRD 138 是本案採用的主要判例,提供販運海洛英及可卡因的修訂判刑指引,以及10克或以下可卡因兩年至五年的量刑基準。《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構成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販運9.1克可卡因被判監禁38個月。法院先以57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十多年前的相同案底沒有導致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販運可卡因的量刑須依 Huang Ruifang 指引及毒品重量計算,並會按被告人是否屬送遞員評估。久遠的相同案底未必構成加刑因素,而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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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9.1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依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人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38個月。
Q.十多年前的相同案底會否加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十多年前的一次相同定罪年代久遠,不應作為本案的加刑理由,因此沒有因此提高刑期。
Q.適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中,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法院由57個月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將刑期定為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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