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錦強案 DCCC776/2024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販運冰毒罪判監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4/7/2025[2025] HKDC 11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4月2日,他乘的士由青衣物流中心前往旺角,途中在警方路障被截查,並將載有10.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膠袋丟在車內地上。被告人稱毒品主要供自用,因腰痛而重新吸食冰毒;他亦承認曾以3,500元購買毒品。涉案毒品市值約5,239.5元。被告人有多項刑事紀錄,包括2016年一項同類販運罪,並在另一宗案件棄保潛逃期間犯下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0.5克冰毒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在販運中的角色、棄保潛逃期間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部分毒品供自用能否減刑。辯方請求按自用比例下調起點,並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控方立場按販運毒品的數量及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框架 (six-step sentencing framework):先按毒品性質及重量確定組別,再評估角色、訂定起點,並考慮加刑、減刑及整體公平性。10.5克冰毒屬10至70克組別,起點範圍為七至十一年;被告並非組織者,故以84個月為起點。因他在另一案棄保潛逃期間犯案,加刑三個月至87個月。法庭認為自用部分並不顯著,只酌減六個月至81個月;適時認罪再扣三分之一,最終為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六步量刑框架。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將10至70克冰毒的起點定為七至十一年。HKSAR v Wong Suet-hau, Ice [2002] 1 HKLRD 6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 [2018] 5 HKLRD 623規範自用毒品的減刑幅度。The Queen v Tong Hoi Fung [1988] 1 HKLR 610涉及整體量刑原則,但本案認為不適用於抵銷棄保潛逃的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54個月。刑期由81個月起,因涉案毒品少量自用扣減六個月,再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認為已無進一步減刑空間。

判決啟示

販運者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只有在該部分顯著或極為可觀時,才可能獲得10%至25%的明顯減刑;少量自用只屬酌情因素。被告在另一案棄保期間犯案,亦可構成獨立加刑因素,不能簡單以整體量刑原則抵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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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0.5克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按10至70克冰毒的量刑組別,以84個月為基礎起點,再考慮被告角色及加減刑因素。本案最終判監54個月。

Q.聲稱部分冰毒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須視乎自用部分是否顯著或極為可觀。本案法院認為自用比例很少,只將87個月起點扣減六個月。

Q.棄保期間再犯會否加重販毒刑期?
A.

會。法院認為被告在另一案棄保潛逃期間犯案,是獨立加刑因素,將84個月起點增加三個月至87個月,之後再作其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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