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樂桐案 DCCC1106/2023
受僱運送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樂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許樂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7月12日凌晨,她在沙田被警員截查,從褲袋取出兩袋共29.3克、含有可卡因的固體及一部流動電話。她表示毒品由一名男子交給她,要求她代為攜帶,稍後取回並支付1,000元。毒品估計市值為56,834元。她現年26歲,有一項店鋪盜竊定罪紀錄,並因債務及賺取快錢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9.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以送遞員方式犯案是否適用數學計算的量刑方法。被告方提出她受人唆使、悔意深、已表示認罪並有照顧患病母親等因素,要求採用較低起點;控方案情則依一般販運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修訂的量刑指引,認定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5至8年監禁。被告人明顯以送遞員方式販運,按照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所確認的數學計算方法,29.3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77個月。法院認為除適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理由;適時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故將77個月減至5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及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說明可卡因販運可適用相關海洛英量刑指引。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確立10至50克可卡因的5至8年基準;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支持送遞員案件以數學方法計算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1個月。刑期由77個月量刑基準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後確定。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修訂後可卡因量刑指引及送遞員數學計算方法的實際運用。被告人的家庭困難、悔意及改過計劃,未被視為適時認罪以外的有效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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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攜帶29.3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定被告以送遞員方式販運29.3克可卡因,按數學方法計算量刑基準為77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51個月。
Q.替人運送毒品並非毒品主人會否減刑?
送遞員身分影響量刑計算方式,但不會使販運罪免責。本案法院以送遞員數學計算方法得出77個月基準,僅因適時認罪減至51個月。
Q.有債務、悔意及需要照顧母親能否避免判監?
被告提出債務、受人唆使、悔意、進修及照顧病母等情況,但法院認為適時認罪是唯一有效減刑理由,最終判處監禁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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