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 Chun-kit DCCC1127/2024
車內藏毒是否構成販毒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 Chun-kit and Chan Shun-k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Fu Chun-kit駕駛一輛私家車時作出多項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警方截查後在駕駛座車門下方儲物格內發現13小袋共3.36克可卡因,並在車內發現現金121,700港元。第二被告Chan Shun-kwan曾短暫登上該車,並承認車內現金屬於自己。車輛登記車主為第二被告的同居伴侶。兩名被告均否認擁有可卡因及販運毒品。第一被告另就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藥後駕駛罪認罪並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兩名被告知悉並管有可卡因,以及是否以販運為目的而管有。爭議包括毒品何時由何人放入車內、第一被告作為駕駛者是否因此必然知悉,以及第二被告擁有現金是否足以證明其參與販運。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定罪須由控方就每一項罪元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推論必須達到不可抗拒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 的程度;如存在合理疑點,須給予被告利益。毒品雖在駕駛者附近發現,車內亦有現金,但毒品放入時間及人士不明,車輛有其他乘客,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兩被告知悉毒品或現金與販運有關。可疑情況不足以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故不能證明知悉、管有或販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第4(1)(a)及(3)條,並採用刑事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及不可抗拒推論原則。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及第二被告均獲判無罪。第一被告先前就三項道路交通罪認罪並已被定罪。
判決啟示
毒品在車內或接近駕駛者的位置,並不自動證明駕駛者知悉及管有毒品。即使案件情況高度可疑,只要存在多個合理的毒品歸屬可能性,控方仍不能依靠推測完成舉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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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毒品在駕駛座附近發現,駕駛者是否一定有罪?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駕駛者知悉及管有毒品;本案雖然可卡因在駕駛者一側附近發現,法庭認為仍有其他合理可能性,故判第一被告無罪。
Q.車內現金是否足以證明被告販運毒品?
單有現金並不足夠,控方須證明現金與販運有關。本案沒有證據顯示121,700港元來自或用於毒品販運,因此不足以支持定罪,第二被告獲判無罪。
Q.毒品由誰放入車內不明,是否可以定罪?
如毒品放入時間及人士不明,且存在多個合理歸屬可能性,控方未必能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認為不能作出不可抗拒推論,兩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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