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嫻案 DCCC687/2024
受僱運送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她受人安排從加拿大將一個載有15包草本大麻的行李箱帶返香港,準備交予另一人以收取港幣60,000元報酬。她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搜出14.791公斤大麻,市值約港幣2,943,409元。被告人現年42歲,患有思覺失調,並有一項性質不同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14.791公斤大麻的量刑基準、被告人作為跨境送遞員的角色,以及跨境販運所構成的加刑因素。爭議亦包括精神病患、悔意、無損權益供詞及及早認罪是否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個量刑步驟,認定被告人屬送遞員,適用販運9至15公斤大麻的48至66個月量刑範圍,並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跨境國際元素須加刑;參考跨境販運其他毒品的案例,法院認為加刑4個半月已足夠,故起點為70個半月。精神病患與犯案無關,沒有影響判斷能力,不能減刑。及早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刑期為4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列出販運毒品的六個量刑步驟。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提供大麻重量與刑期基準;HKSAR v Chan Ka-yiu [2018] HKCA 410及HKSAR v Chung Ping Kun CACC 85/2014則協助評估跨境販運的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47個月監禁。刑期以66個月為起點,加上跨境因素的4個半月,再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法院沒有因精神病患或無損權益供詞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跨境大麻送遞員仍會按大量毒品的量刑基準處理;跨境因素可獨立加刑,但須按毒品種類及既有案例衡量。與犯案無關的精神病患不會自動帶來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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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從加拿大帶大麻回香港會判多久?
法院按14.791公斤大麻及被告人的送遞員角色量刑,並因跨境因素加刑;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47個月。
Q.精神病患犯販毒罪可以減刑嗎?
只有在精神病患與犯案或判斷能力有關時才可能影響量刑。本案病患不影響判斷,法院沒有因此減刑,僅因及早認罪扣減刑期。
Q.跨境販運大麻會否加刑?
跨境國際元素可構成加刑因素,但幅度須參考相關毒品及既有案例。本案法院在66個月起點上加刑4個半月,然後扣減認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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