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Siu-kit HCCC375/2024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wan Siu-ki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Kwan Siu-kit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9月27日,他在元朗被截查,身上四袋物品含有865克氯胺酮;其後在他可使用的單位及行李箱內,發現另含4.637公斤及15.487公斤氯胺酮的毒品,總量達20.989公斤,估計街值約1,194萬港元。現場亦有電子磅、封口機及包裝工具。被告表示會將毒品放置於灌木叢供他人取走,每袋收取1,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20.989公斤氯胺酮應如何確立整體量刑起點、兩項罪行應否分期執行,以及被告的認罪、年齡、家庭及經濟困難能否減刑。控方依賴毒品數量及過往販毒定罪;辯方主張被告只是運送者或儲存者,應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以及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處理。兩項罪行在同日發生且事實密切相關,故以合計毒品數量確立整體起點,而非分別累加。按照六步量刑方法,超過20公斤的基礎、被告作為運送者或儲存者的角色及其相對年輕,形成22年起點;過往販毒定罪加刑六個月至22年半。除及早認罪外,經濟困難不是減輕販毒嚴重性的因素;三分之一扣減後為15年。兩罪均判15年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規定控罪基礎及刑責。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確立氯胺酮數量量刑指引;Chan Ka Yiu [2018] 4 HKC 591拒絕重新檢討該指引。Sin Chung Kin [2013] 1 HKLRD 627、Lee Tak Kwan [1998] 2 HKC 371及其他案例處理大量毒品及合併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監禁15年,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年。法庭已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沒有另行判處罰款。
判決啟示
同日且事實密切相關的多項販毒罪,可按毒品總量確立整體量刑起點,而非機械地逐項相加。過往同類定罪可構成加刑因素;財政困難及受不良朋輩影響並不當然減輕販毒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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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量氯胺酮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角色、過往定罪及認罪等因素。本案涉及20.989公斤氯胺酮,被告兩項罪行最後同期監禁十五年。
Q.兩項同日販毒罪會否分開累加刑期?
如兩項罪行在同日發生且事實密切相關,法庭可按毒品總量訂定整體起點,並命令同期執行。本案兩罪均判十五年,總刑期也是十五年。
Q.有販毒前科會如何影響判刑?
過往販毒定罪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法庭在22年名義起點上因被告有過往販毒定罪加刑六個月,至22年半,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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