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義案 DCCC969/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販運混合毒品判監五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7/6/2025[2025] HKDC 1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義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4年4月3日凌晨,他乘坐的士在紅磡被截查,警員在其身上搜出共25.5克可卡因及2克氯胺酮,並發現分裝膠袋、現金港幣3,255元及流動電話。被告人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與的士司機無關。他曾因相同罪行被判監38個月,並於2023年4月出獄;本案犯罪距離刑滿不足一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販運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如何綜合適用,以及被告人的年齡、重犯情況、販運多種毒品和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採用合併量刑方式,量刑起點為73個月,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可卡因及氯胺酮各自的量刑指引,認為本案適合採用合併量刑方式 (combined approach),而非孤立處理每種毒品。按照販運25.5克可卡因的指引,量刑起點為74個月;2克氯胺酮的相應起點為27個月。法庭比較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後,認為結果大致一致,並因氯胺酮的存在將基礎起點調高至75個月。雖然被告不足一年內重犯及販運多種毒品屬加刑因素,但考慮其年輕及求情材料,法庭沒有另行加刑。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確認,販運可卡因可適用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提供10至50克毒品的5至8年基準。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提供氯胺酮指引;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修訂可卡因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支持混合毒品的綜合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50個月。量刑起點為75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沒有因重犯及混合毒品因素再行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混合毒品案件可採用綜合方式量刑,並以多種測試檢驗量刑結果是否合理。重犯及販運多種毒品雖屬加刑因素,法院在年輕及具悔意等情況下,可酌情不另行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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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按兩種毒品的分量及相關量刑指引,採用適當的綜合方法計算刑期。本案量刑起點為75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後獲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50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販運多種毒品可以構成加刑因素,但法院仍須按整體情況酌情處理。本案雖有混合毒品及近期重犯因素,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求情後,沒有另行加刑。

Q.販運毒品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適時認罪通常可帶來認罪扣減,實際幅度視乎案件及認罪時間而定。本案法庭給予全數三分之一扣減,將75個月量刑起點減至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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