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超龙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涉及同一宗海上事件。2023年5月26日,第一被告駕駛一艘由內地駛往香港水域的快艇,第二被告同行,船上另有八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快艇在夜間、惡劣海況及缺乏合規救生設備下航行,並拒絕水警停船要求,追截期間與水警小艇碰撞數次。第三被告是其中一名乘客,企圖未經准許進入香港,並違反一項仍然有效的遞解離境令。三人均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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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涉及同一宗海上事件。2023年5月26日,第一被告駕駛一艘由內地駛往香港水域的快艇,第二被告同行,船上另有八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快艇在夜間、惡劣海況及缺乏合規救生設備下航行,並拒絕水警停船要求,追截期間與水警小艇碰撞數次。第三被告是其中一名乘客,企圖未經准許進入香港,並違反一項仍然有效的遞解離境令。三人均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
2023年10月23日,警方在大嶼山附近發現一艘沒有亮燈、載有兩名被告及八名巴基斯坦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快艇。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後,第一被告温景贵操控快艇逃走,並多次突然急轉,令水警小艇須閃避;第二被告罗文强在旁以手勢協助操控方向。快艇其後被截停,船上沒有滅火、救生及夜航燈設備。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海上安全及沒有停船。
兩名被告於2023年5月19日駕駛快艇,從廣州南沙接載六名越南籍人士進入香港。第一被告梁梓亮負責掌舵,第二被告苏俊升協助導航,兩人分別預期收取人民幣2,000元及1,000元。快艇沒有足夠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且第一被告沒有理會水警停船訊號,反而加速逃逸。第一被告其後兩度向警方提供虛假姓名及身份資料。兩人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罪;第一被告亦承認沒有停船、危害海上安全及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兩名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第一被告為涉案快艇舵手,收取人民幣8,000元;第二被告為水手,約定收取人民幣2,000元。2023年5月12日晚上,快艇由珠海載運約7至8人前往香港,其中6人被確認為非法入境者。快艇沒有夜航燈、消防裝置及合規救生衣,海事處認為不適宜操作。第一被告另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
第一被告人孟凡月(D1)為內地居民,於2021年10月從廣東乘船非法入境香港並非法居留。她承認兩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兩項使用他人的身分證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她曾在微信群組替性工作者介紹嫖客、收取佣金,並使用兩名報失香港居民的身分證登記入住酒店。她亦承認持有一張台灣身分證,但控方未能證明該證件屬《入境條例》所指的旅行證件。第二被告人呂偉霖亦涉及其中一宗使用他人身分證的事件,但本判刑理由主要處理D1。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外抗議警方訓練。約200名示威者集結,部分人以激光照射警員、叫喊侮辱性口號,及後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和干擾交通。警方多次展示藍旗及警告後,示威者仍未散去。第二至第十三被告人(不包括第一、七及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部分被告人另涉及蒙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告 Lu A Tung 為越南籍、持有 Form 8 身份的人士,曾在 Bonnie Vegetables & Fruit Wholesale Limited 任夜更雜工。PW1 為店舖經理,因認為被告工作表現欠佳而建議解僱他。被告得悉解僱後,購買廚房刀及斬肉刀,在 PW1 下班回家途中於彩虹港鐵站附近埋伏,持刀向她的手、腿、背部及手臂連續斬擊約十次。PW1 遭受多處裂傷、右手指開放性骨折及持續身心創傷。被告另在 2019 年遭發出遣送令後仍非法留港,並於 2023 年受僱工作。
被告人黃志强受聘以快艇從南沙運送七名男子前往香港,報酬為人民幣5,000元。2023年8月28日清晨,警方在流浮山附近截停快艇,被告人為舵手,船上七人均沒有入境紀錄。快艇沒有滅火設備、合乎安全標準的救生裝置或夜間航行燈,九件浮具亦不符合安全標準。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D1郭炳坤及D2曾敬贤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D1另承認沒有停船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2023年1月10日,兩人在一艘沒有亮燈的快艇上,接載七人後駛向北面海上邊界。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快艇不但沒有停下,D1更駕船加速逃避追截,D2則協助觀察及指示逃走。快艇欠缺滅火裝置,救生衣及航行燈亦不符合認可安全標準。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附近抗議。現場約有二百人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其後有人堵路及拆卸鐵欄,警方遂發出警告並進行掃蕩。多名被告在附近逃跑、商場或住宅大堂被截停,部分人穿著深色衣物、佩戴口罩、頭套、手套或其他示威常用裝備。控方依靠警方證供、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被捕時衣著及搜獲物品,指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D2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第一被告伍荣灼駕駛一艘沒有註冊、沒有夜航燈、沒有消防設備且救生衣不合安全標準的快艇,從內地前往大嶼山接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原計劃將他們送往珠海並收取費用。第二被告邓子杰在船上協助第一被告,並為兩名人士提供救生衣。水警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加速逃避,約十分鐘後被截停。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凌晨闖入紅磡一間珠寶金行。第二被告人負責撬開及破壞門鎖,第一被告人把風及協助搜掠,第三被告人駕駛一輛失車並製造假車牌,第四被告人負責把風及安排接應。店內未有珠寶失竊,但鐵閘及門鎖受損。第二被告人另承認非法入境罪,第三被告人另承認處理贓物罪。四人均同意案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莊情彬在清水灣半島員工休息室與同事李帝妹發生爭執。李帝妹先後處理冷水及盛有熱水的膠盤,其後雙方互相潑水,被告把膠盤內的熱水直接淋向李帝妹,造成其二級燙傷,須留院11日並接受清創及植皮手術。被告承認曾以水淋向她,但辯稱不知道盤內是熱水,且沒有意圖令她受到嚴重傷害;他亦質疑警誡下回應及會面紀錄並非自願。
被告人董贺龙為內地居民,曾合法來港開立招商永隆銀行帳戶,其後以人民幣20,000元乘快艇偷渡來港。該帳戶在短期內收取及提取大量美元及港元款項,包括一名美國受害人遭投資騙局誘騙後匯入的18,000美元。帳戶交易呈現存款後迅速提取、金額相近的模式,總提款折合超過1,600萬港元。被告人其後向入境處自首,並承認兩項控罪。
被告人曾以兩個不同姓名及出生日期取得香港身分證。她於2005年受終身禁止來港的遞解離境令約束並被遣返印尼,其後自2013年至2021年間七次以虛假身分入境香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她亦以該身分申請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並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聲明。被告人承認控罪(1)至(18),控罪(19)至(21)留在法庭檔案中。
被告人於1994年獲發遞解離境令,命令其離開香港並禁止日後任何時間留港;同年被遣返越南。其後,他四次違反該命令進入香港。2014年12月,他匿藏貨櫃車底偷渡來港,沒有接受出入境檢查,並明知自己不得再來港。2015年自首後,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等待申請及司法覆核期間獲准保釋留港。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違反遞解離境令,以及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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