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情彬案 DCCC973/2022
淋熱水是否構成有意圖嚴重傷害?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情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莊情彬在清水灣半島員工休息室與同事李帝妹發生爭執。李帝妹先後處理冷水及盛有熱水的膠盤,其後雙方互相潑水,被告把膠盤內的熱水直接淋向李帝妹,造成其二級燙傷,須留院11日並接受清創及植皮手術。被告承認曾以水淋向她,但辯稱不知道盤內是熱水,且沒有意圖令她受到嚴重傷害;他亦質疑警誡下回應及會面紀錄並非自願。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明知盤內是熱水,並具有使受害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特定意圖,以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辯方否認相關意圖,並質疑被告的警誡供詞及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法院亦須評估各證人的可信性,以及被告行為是否至少構成第19條的魯莽傷害罪。
判決理由
法院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接納兩名警員及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的警誡回應、記事冊聲明及會面紀錄均屬自願,無須剔除。雖然被告在工作期間知道同事會把熱水倒入膠盤,但證據未能排除他在激烈爭執中不理會水溫、衝動作出反應的可能性,因此控方未能證明其具有使對方受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不過,被告必然知道把盤中液體淋向他人會造成傷害,仍然作出行為,足以證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要求的魯莽意圖及作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19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接納醫療報告;並重申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就同一事件所涉第19條魯莽傷害罪被裁定罪成。判決理由書未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明知會造成傷害」與「具有造成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須予區分。即使被告明知行為危險,若控方未能排除其不知液體為熱水或未具特定傷害意圖的合理可能,較重控罪仍不能成立;法院可按證明的較輕罪行裁定罪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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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淋熱水傷人一定構成有意圖嚴重傷害罪嗎?
不一定。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明知盤內是熱水,並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本案法院認為該特定意圖未達毫無合理疑點,故第17(a)條控罪不成立。
Q.不知道水是熱的仍可能被判傷人罪嗎?
可以,視乎是否明知行為會造成傷害而仍然作出。法院認為被告必然知道把盤內液體淋向他人可能造成傷害,因此本案第19條魯莽傷害罪成立。
Q.被告否認警誡供詞,法院會否接納?
法院會比較警員證供、文件時間及內容與被告說法是否一致。本案法庭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裁定警誡回應及會面紀錄自願,沒有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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