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IYAH (又名 NENIAWATI) DCCC88/2023

冒用身分入境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承認18項控罪後判監28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4/1/2024[2024] HKDC 1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RIYAH(又名 NENIAWAT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以兩個不同姓名及出生日期取得香港身分證。她於2005年受終身禁止來港的遞解離境令約束並被遣返印尼,其後自2013年至2021年間七次以虛假身分入境香港,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她亦以該身分申請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並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聲明。被告人承認控罪(1)至(18),控罪(19)至(21)留在法庭檔案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及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的量刑。控方與辯方協商後,被告人承認18項控罪;辯方提出其家庭經濟困難、長期依靠外傭收入、悔意及認罪節省司法資源,請求法庭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入境條例》第43(1)(a)及第42(1)(a)條所涉罪行的法定刑及既有判刑指引量刑。首次違反遞解離境令而無加重因素的起點為27個月;重犯至第五次時起點可加至42個月,但重複犯案不得導致不相稱的持續加刑。虛假申述罪通常判處18至24個月。法庭先訂定各項量刑基準,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因控罪相互關聯及整體刑期原則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 Dinh Son(CACC 348/2013)確認首次違反遞解離境令且無加重因素時,量刑起點為27個月。HKSAR v Joned Asri(CACC 345/2012)確認重複犯案至第五次的42個月指引,並強調加刑須保持相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18項控罪並被判監禁。各項刑期在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所有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控罪(19)至(21)留在法庭檔案中。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及持續使用虛假身分入境,會導致顯著監禁刑期;然而重犯加刑仍須符合相稱性。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同期執行安排取決於控罪的關聯性及整體刑期原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違反遞解離境令通常判刑多久?
A.

本案引用的指引是首次犯案起點為27個月;重複犯案至第五次可達42個月,但須符合相稱性。本案最終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Q.用假身分入境及申請簽證會怎樣判刑?
A.

法庭指出,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的通常刑期為18至24個月。本案因多項控罪及整體情況,經認罪扣減後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Q.承認入境罪行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人承認18項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各項刑期其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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