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月等案 DCCC278/2023

替性工作者介紹嫖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6個月
D1五項罪名合共監禁3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19/7/2024[2024] HKDC 12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孟凡月、呂偉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孟凡月(D1)為內地居民,於2021年10月從廣東乘船非法入境香港並非法居留。她承認兩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兩項使用他人的身分證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她曾在微信群組替性工作者介紹嫖客、收取佣金,並使用兩名報失香港居民的身分證登記入住酒店。她亦承認持有一張台灣身分證,但控方未能證明該證件屬《入境條例》所指的旅行證件。第二被告人呂偉霖亦涉及其中一宗使用他人身分證的事件,但本判刑理由主要處理D1。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D1承認持有台灣身分證是否足以構成管有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罪;她替性工作者介紹嫖客並收取佣金的罪責及量刑;使用他人身分證及非法入境的適當刑期;以及各項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和適用整體總刑期原則。

判決理由

控方須證明涉案物品符合控罪所要求的法定定義。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台灣身份證屬《入境條例》下的「旅行證件」,法庭不能接受D1對控罪五的認罪,並撤銷該項控罪。量刑方面,兩項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罪的基準刑期各為15個月,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各以22.5個月為基準,非法入境罪的認罪刑期為15個月。法庭考慮D1在審訊首天承認全部控罪,酌情給予各項三分一扣減,並依整體總刑期原則及非法入境罪須與其後犯罪分期執行的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確認展示或利用他人身份證的量刑基準為22.5個月監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俊及另外兩宗區域法院案件處理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罪的量刑;並依HKSAR v Lee Kwai Wing,認定非法入境罪須與被告入境後所犯的另一罪行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控罪五的定罪無效,控方修訂控罪的申請被拒並撤銷該控罪。D1其餘五項控罪判處合共36個月監禁;部分刑期按判詞所列安排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認罪並不免除控方證明罪行法定要件的責任。量刑上,法庭可因被告在審訊首天承認控罪而給予酌情扣減;非法入境與入境後犯罪通常須分期執行,但整體總刑期原則仍可避免刑罰過度嚴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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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性工作者介紹嫖客並收取佣金會如何判刑?
A.

法庭以每項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D1在審訊首天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兩項控罪各判監禁10個月,並納入整體刑期計算。

Q.使用他人報失身份證登記酒店會判多久?
A.

引用的量刑基準為每項22.5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15個月。D1使用兩張報失身份證,兩項控罪各判監禁15個月。

Q.非法入境後再犯其他罪行,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A.

法庭依循上訴庭原則,認為非法入境後所犯的其他罪行與非法入境罪分開而獨立,非法入境刑期原則上須分期執行;D1最終合共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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