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荣灼等案 DCCC57/2023
受僱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荣灼、邓子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伍荣灼駕駛一艘沒有註冊、沒有夜航燈、沒有消防設備且救生衣不合安全標準的快艇,從內地前往大嶼山接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原計劃將他們送往珠海並收取費用。第二被告邓子杰在船上協助第一被告,並為兩名人士提供救生衣。水警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加速逃避,約十分鐘後被截停。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摘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核心問題: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旅程的適當量刑基準;船舶設備不足及逃避截查是否構成加重刑責因素;以及第二被告的協助角色應否採用較低量刑基準並給予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入境條例》第37D(1)(a)及相關上訴案例,認為以金錢利益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的一般量刑基準為四年;船長或參與組織安排者為五年。第一被告是舵手,且船隻欠缺消防、合格救生及夜航設備,夜間航程對乘客構成重大風險,故將基準提高至五年三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第二被告雖非舵手,但實際提供協助,採四十八個月基準並扣減三分之一。海上安全及不停止控罪的刑責,因部分情節已反映於控罪一,故與控罪一同期執行,以避免重複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金娣 CAAR 1/2018所重申的量刑指引,並參考 R v Ho Siu L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治乾、R v Wong Yin Lung及R v Pang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珍華說明海上安全因素可加刑,但相關刑期可同期執行,並須避免重複計算。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控罪一判囚42個月,控罪二10個月,控罪三2個月,三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第二被告控罪一判囚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海路協助非法入境案件的四年及五年量刑基準,並確認缺乏消防、救生及夜航設備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當同一危險情節已反映於主要控罪時,其他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以避免雙重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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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快艇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一般基準為四年;若被告是舵手或參與安排,基準可為五年。本案第一被告因是舵手及船隻設備不安全,認罪後判囚42個月。
Q.船上沒有救生及消防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缺乏合格救生衣、消防設備及夜航燈,被視為令乘客面對重大海上風險的加重刑責因素。本案法庭因此提高第一被告的控罪一量刑基準。
Q.協助駕船但不是舵手會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被告在旅程中的實際角色及協助程度。本案第二被告不是舵手,但提供協助,量刑基準為4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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