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禮森等案 DCCC691/2023
策劃爆竊珠寶金行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包禮森、刘得桩、洪德敬及梁企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凌晨闖入紅磡一間珠寶金行。第二被告人負責撬開及破壞門鎖,第一被告人把風及協助搜掠,第三被告人駕駛一輛失車並製造假車牌,第四被告人負責把風及安排接應。店內未有珠寶失竊,但鐵閘及門鎖受損。第二被告人另承認非法入境罪,第三被告人另承認處理贓物罪。四人均同意案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多人預謀犯案、使用工具、犯罪紀錄和多項控罪等加重因素。另須決定第二被告人非法入境罪的刑期,以及第三被告人處理失車並以假車牌逃避偵查的罪責和刑期。各被告人均以認罪、個人背景、非主謀或家庭困難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涉及預謀、緊密組織、多人分工、攜帶工具及針對珠寶金行,故採用39個月起點。第一、二及四被告人的近期及同類犯罪紀錄支持上調3個月,認罪則扣減三分之一。非法入境罪以15個月為基準,因第二被告人已有三次同類紀錄而上調3個月。處理贓物罪須考慮失車被用於爆竊的整體情節,第三被告人以假車牌掩飾罪行,起點同為39個月;其無前科及父親患癌等因素獲部分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非住宅爆竊通常以30個月為起點;鄭偉佳 CACC 338 及 339/2007說明多人犯案、周密計劃及犯罪紀錄等加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柏倫 CACC 276/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CACC 198/2015,分別涉及處理失車及偷車的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及第四被告人各判28個月;第二被告人入屋犯法28個月,非法入境18個月,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33個月;第三被告人兩罪各判25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2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有財物實際失竊並不必然大幅降低有組織爆竊的刑責;預謀程度、多人分工、工具及近期犯罪紀錄均可推高起點。處理失車罪的刑責亦會考慮失車被用作其他嚴重罪行工具的整體背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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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預謀爆竊但沒有偷到財物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預謀程度、分工、所用工具、目標物業及各人的犯罪紀錄。本案雖未有珠寶失竊,仍因組織周密而採用39個月起點,四人最終被判25至33個月監禁。
Q.有多次非法入境紀錄再犯會如何判刑?
非法入境初犯認罪通常以15個月為指引,但重犯可上調刑期。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有三次非法入境紀錄,法庭將刑期上調至18個月,並與爆竊罪部分分期執行。
Q.把失車及假車牌用於爆竊會判多久?
處理贓物罪不只看車輛價值,也會考慮失車是否被用於其他嚴重罪行。本案第三被告人明知車輛失竊並製造假車牌,處理贓物罪判25個月,與爆竊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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