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贺龙案 DCCC1184/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六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三年六個月監禁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4/1/2024[2024] HKDC 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贺龙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董贺龙為內地居民,曾合法來港開立招商永隆銀行帳戶,其後以人民幣20,000元乘快艇偷渡來港。該帳戶在短期內收取及提取大量美元及港元款項,包括一名美國受害人遭投資騙局誘騙後匯入的18,000美元。帳戶交易呈現存款後迅速提取、金額相近的模式,總提款折合超過1,600萬港元。被告人其後向入境處自首,並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判刑問題:第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應以何種款額、參與程度及跨境因素量刑;第二,非法入境後非法逗留及自首、認罪應獲多少扣減。被告人主張參與程度低、沒有獲利、沒有刑事紀錄並已自首;控方則依案情及款額判刑。

判決理由

就洗黑錢罪,法庭以涉案款額為主要因素,並衡量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處理次數、跨境犯罪因素及涉案時間。雖然被告人不知款項來源、沒有實際得益且參與程度不高,但款額巨大並涉及香港銀行帳戶及跨境犯罪,故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根據認罪扣減原則,開審前五星期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判三年。非法逗留罪則以自首及適時認罪作相應扣減,判十二個月。依總體性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出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量刑因素。HKSAR v Chen Szu M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范石洪及 HKSAR v Mak Shing 說明大額案件的量刑基準。HKSAR v Ngo Van Nam及HKSAR v Lam Kai Man確立認罪扣減原則;R v So Man King and Others涉及非法逗留及自首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罪成。控罪一判監三年,控罪二判監十二個月;控罪二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沒有從洗黑錢中獲利,巨大涉案款額及跨境銀行交易仍可導致較高量刑基準。認罪和自首可獲扣減,但個人家庭及經濟困難本身並非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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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大額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重視涉案款額、跨境因素及參與程度。被告雖未獲利且參與有限,仍因款額巨大被判三年;認罪後刑期為三年。

Q.非法入境後自首可否減刑?
A.

可以。法庭先以二十二個半月為量刑基準,因適時認罪減至十五個月,再因自首扣減三個月,最終判十二個月監禁。

Q.兩項監禁刑期是否一定完全分期執行?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總體性原則。本案控罪一判三年、控罪二判十二個月,其中六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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