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A TUNG DCCC1203/2023

因解僱埋伏斬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兩項控罪合共監禁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So Wai Tak7/7/2024[2024] HKDC 11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 A T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o Wai Tak(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u A Tung 為越南籍、持有 Form 8 身份的人士,曾在 Bonnie Vegetables & Fruit Wholesale Limited 任夜更雜工。PW1 為店舖經理,因認為被告工作表現欠佳而建議解僱他。被告得悉解僱後,購買廚房刀及斬肉刀,在 PW1 下班回家途中於彩虹港鐵站附近埋伏,持刀向她的手、腿、背部及手臂連續斬擊約十次。PW1 遭受多處裂傷、右手指開放性骨折及持續身心創傷。被告另在 2019 年遭發出遣送令後仍非法留港,並於 2023 年受僱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持有傷人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應如何評估預謀、武器、攻擊方式及傷勢;被告的 Form 8 身份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非法受僱罪與傷人罪應否同期執行。控方強調攻擊屬有計劃的報復,辯方則主張被告受解僱及爭執刺激,罪責較低並應全面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認為傷人罪的量刑須重視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施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購買兩件致命武器、戴手套、等候受害人並在她倒地後繼續攻擊,顯示屬報復性的埋伏,而非一時失控或受挑釁。傷勢未致命只是偶然,不能抵銷其意圖造成嚴重傷害的罪責。Form 8 身份基於譴責及阻嚇原則加刑六個月;及後因兩罪性質及期間不同,僅將第二罪八個月與第一罪連續執行,按整體性原則判處總刑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Luk-sau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說明傷人罪的量刑幅度及預謀概念;HKSAR v Ma Tik Lun Dicky、HKSAR v Chan Chun Tat 及 HKSAR v Chui Kwok Ming 列出量刑因素。HKSAR v Tung Pak Fai 說明非致命傷勢不必然減輕罪責;HKSAR v Singh Gursevak、HKSAR v Ali Saif 闡明 Form 8 加刑原則;HKSAR v Usman Butt 規定非法受僱罪認罪刑期;HKSAR v Wang Quanwen 闡明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罪行經認罪及 Form 8 加刑後判處四十個月;第二項罪行判處十五個月,其中八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最終合共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僱傭糾紛或被解僱絕不能合理化暴力報復。購買武器、埋伏及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攻擊,足以顯著提高罪責。法院亦指出,不應機械比較不同案件的刑期;Form 8 身份在嚴重罪行中一般須有具實質意義的阻嚇性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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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解僱後買刀埋伏斬傷上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購買致命武器、埋伏及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斬擊,屬有計劃的報復,傷人罪判刑須具阻嚇性。本案最終判處四年監禁。

Q.受害人沒有死亡會否大幅減輕傷人罪刑罰?
A.

法庭指出,傷人意圖罪的核心在於意圖造成嚴重傷害;未造成致命傷勢可能只是偶然,不能抵銷預謀、武器及持續攻擊等加重因素。本案仍判處重刑。

Q.持遣送令仍在香港工作會判刑多久?
A.

對於首次犯罪者,在遣送令有效期間非法留港並受僱,認罪後通常以十五個月為量刑基準。本案法庭判處十五個月,並將其中八個月與傷人罪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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