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圖傷人罪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Chui Kwok Ming CACC380/2013

維持原判
上訴駁回,原審量刑無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1/3/2014
報導引用[2013] 2 HKLRD 1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徐國明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被區域法院判囚44個月。案情指受害人V因違例泊車與C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徐國明與C及另外五名身份不詳人士向V衝過來。申請人拾起鐵水管襲擊V的背部、頸部十多次,並在V跌倒後繼續襲擊其頭部,導致V顱骨骨折、腦硬膜外顱內血腫及腦室積氣,留醫19天。申請人於九個月後被捕,他有多次暴力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5年半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高。申請人一方認為,根據澳洲昆士蘭案例 R v Fisher,有至少三項加刑因素不適用於申請人,包括他並非主腦、未造成永久傷害及有悔意(認罪及道歉)。此外,申請人聲稱因誤信其表弟C受威脅而一時衝動,且只擊打V頭部一下。控方則認為申請人是唯一持械者,起帶頭作用,且其行為性質惡劣。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儘管申請人並非主謀,但他作為唯一持械者,在襲擊中起帶頭作用。法庭對申請人聲稱誤信C受威脅的說法表示懷疑,並指出其行為性質惡劣。法庭強調,V沒有受到永久傷殘純屬僥倖,而非必然。法庭審視了多宗同類案例,包括 HKSAR v Chow On、HKSAR v Chan Yick Fai、SJ v Hau Ping Chuen 及 HKSAR v Chamadia Akash Kanji,認為這些案例均不利於申請人,並指出本案的傷勢及作案情節較為嚴重。最終,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半量刑基準並無明顯過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比較量刑基準:

  • R v Fisher [2008] QCA 307 (澳洲昆士蘭上訴庭案例):用於討論加刑因素。
  • HKSAR v Chow On CACC 194/2005:涉及玻璃杯襲擊致視力受損的案例。
  • HKSAR v Chan Yick Fai CACC 385/2000:涉及木棍襲擊致頭部受傷的案例。
  • SJ v Hau Ping Chuen [2008] 3 HKC 398:涉及刀傷致腹部受傷的案例。
  • HKSAR v Chamadia Akash Kanji CACC 58/2011:涉及鐵錘襲擊致頭部裂傷的案例。法庭認為這些案例均不支持申請人減刑的理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這意味著原審區域法院判處的44個月監禁刑期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中,即使被告並非主謀,但若其在襲擊中扮演關鍵角色(如持械者),其罪責仍會被視為嚴重。法庭亦強調,受害人未受永久傷殘僅屬僥倖,不能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此外,法庭在審視量刑時會參考同類案例,並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傷勢等因素,以確保量刑的恰當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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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意圖傷人罪的刑罰通常有多重?
A.

根據本案引用的案例,有意圖傷人罪的刑期一般介乎3至12年。本案中,上訴法庭維持了44個月的監禁刑期。

Q.如果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是否可以減輕刑罰?
A.

本案指出,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純屬僥倖,不能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法庭會考慮實際傷勢的嚴重性。

Q.在傷人案中,持械者是否會被視為主要罪犯?
A.

是的,本案中申請人雖非主謀,但作為唯一持械者,被上訴法庭視為在襲擊中起帶頭作用,其罪責被認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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