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傷人罪判刑是否過重?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317/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Hon Cheung CJHC and 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駿達因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被定罪。他與妻子育有一名一歲兒子,但因申請人吸食氯胺酮 (ketamine) 成癮,夫妻關係惡化。2011年6月,妻子與其他男性用餐後,申請人要求離婚,妻子遂帶兒子搬回娘家。數日後,兩人嘗試和解,但妻子堅持申請人戒毒。在一次會面中,申請人突然襲擊妻子,先是掐頸,後用螺絲刀多次刺傷她,最後用麵包刀割傷其頸部。妻子受重傷,需住院13天並接受多次手術。申請人其後試圖自殺,被發現時體內有氯胺酮。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8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8年監禁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原審法官未能充分考慮多項減刑因素,包括過往無暴力紀錄、罪行屬自發性、申請人精神狀況異常、認罪避免受害人出庭作證、受害人寬恕並希望和解,以及判刑對受害人及家庭的不利影響。第二,判刑與同類暴力案件相比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本案的特殊情況考慮不足,導致判刑起點過高。法庭指出,雖然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圍廣泛(3至12年監禁),但本案並非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法庭分析認為,申請人的襲擊並非預謀,且其行為在襲擊過程中顯示出情緒化而非單純的攻擊性,受害人亦認為他並非處於正常狀態。儘管氯胺酮的影響未經專家證據證實,但法庭推斷氯胺酮可能導致申請人行為異常。法庭強調,受害人的寬恕和希望和解應予考慮,但不能完全取代法庭譴責暴力行為的職責。綜合考慮,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性和申請人的罪責應處於判刑範圍的較低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意圖傷人罪的判刑原則及受害人意願在判刑中的考量:
- HKSAR v Lau Cheong & Anor (2002) 5 HKCFAR 415:闡明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定義及與謀殺罪的關聯。
- HKSAR v Wong Siu Kwan, CACC 166/2001:說明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受害人陳述,但不能完全依據其意願。
- HKSAR v Fan Tak Wan [2007] 5 HKC 50:指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寬恕對減輕判刑的影響會因傷害嚴重性而減弱。
- HKSAR v Cheung Cho Fat [2010] 5 HKC 400:重申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求情應讓位於阻嚇性判刑的需要。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視為上訴聆訊。法庭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8年監禁,改判為5年4個月監禁。法庭將起點刑期從12年下調至8年,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意圖傷人罪的嚴重性時,需全面考慮案件的獨特情況,包括襲擊的自發性、被告的精神狀態及藥物影響(即使未經專家證實)。此外,法庭重申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寬恕和和解意願雖然是減刑因素,但不能完全凌駕於法庭譴責暴力和阻嚇犯罪的職責。判決表明,即使是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若有特殊減刑情節,判刑起點仍可調整至較低水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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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原諒施暴者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會考慮受害人的寬恕和和解意願,但這不能完全取代法庭譴責暴力和阻嚇犯罪的職責。本案中,法庭考慮了受害人的寬恕,但仍強調了譴責暴力的重要性。
Q.吸毒對暴力罪行的判刑有何影響?
如果藥物影響導致行為異常,法庭可能會將此視為減刑因素,但需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藥物對被告精神狀態的影響。本案中,儘管缺乏專家證據,法庭仍推斷氯胺酮可能導致被告行為異常。
Q.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圍通常是多少?
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圍通常為3至12年監禁,但具體判決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傷害程度、預謀程度及其他情節而定。本案中,法庭將起點刑期從12年下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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