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圖傷人罪的量刑考慮?
HKSAR v Wong Luk Sau CACC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Luk Sa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3年。案情指,申請人與78歲的傷者張均和因下棋問題發生爭執。事發當日,申請人帶刀到公園,追逐逃跑的張伯約六七十米後,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申請人其後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3年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傷者的受傷情況及申請人的求情理由,特別是申請人年事已高且過往無暴力紀錄,以及傷者曾有激怒行為。答辯人則認為,申請人有預謀地使用致命武器襲擊長者,傷者未受重傷純屬僥倖,原審判刑並無不妥。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但涉及此類罪行的刑期一般在3年至12年之間。法庭認同本案情節嚴重,申請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事隔數天後有預謀地攜帶利刀尋仇,並在傷者逃跑時窮追不捨。儘管傷者傷勢不重,但法庭須考慮所有環境因素,包括申請人使用致命武器襲擊長者的行為。然而,法庭亦考慮到申請人年事已高、曾做心臟手術且僅有一次輕微賭博紀錄,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3年半量刑起點過高。綜合所有情況,法庭裁定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2年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 Chun) [2011] 1 HKLRD 1078,確立了涉及刀刃傷人罪行應採用較嚴峻的阻嚇性刑罰。此外,亦參考了HKSAR v Yuen Wai Kui (袁偉渠) (未經彙報) CACC 280/2004,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範圍。上訴法庭特別比較了HKSAR v Yeung Kam Kwai (楊金葵) CACC 458/2007一案,但指出本案情況與楊金葵案有顯著不同,不能期望獲得輕判。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並視之為正式上訴。上訴得直,原審區域法院判處的3年監禁刑期被撤銷,改判為監禁2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涉及使用致命武器傷人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傷者傷勢不重,法庭仍會考慮行為的預謀性及危險性。同時,法庭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如年齡、健康狀況及過往紀錄,以達致恰當的刑罰。本案亦強調了「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硬性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須根據其獨特事實和背景進行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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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意圖傷人罪的刑期通常是多久?
根據本案,有意圖傷人罪的刑期範圍通常在3年至12年之間,但並無硬性量刑指引,每宗案件會根據其獨特情況判斷。
Q.被告年紀大或有病痛會影響判刑嗎?
會。本案中,上訴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了申請人年事已高、曾做心臟手術等因素,並因此減輕了刑期。
Q.傷者傷勢不重,是否代表判刑會較輕?
不一定。本案指出,即使傷者傷勢不重,法庭仍會考慮被告行為的預謀性、使用的武器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潛在危險,以達致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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