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意圖的認定及判刑考量?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CACC112/2013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Barnes and Poon JJ9/4/2014
報導引用[2013] 6 HKC 225[2015] 1 HKLRD 3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貝珊法官、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控方是否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與其他施襲者有共同犯罪意圖 (joint enterprise) 襲擊受害人陸孔佳,並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一方爭辯,控方證據僅能證明申請人身處現場,未能證明他知悉其他施襲者會使用拳腳和玻璃瓶施襲,或有共同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此外,申請人亦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證人記憶重溫的合法性及盤問方式。

判決理由

法庭審視了所有證據,包括證人證供及閉路電視錄像,認為原審法官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並拒絕申請人證供的裁決並無不妥。法庭指出,閉路電視錄像顯示申請人有指揮施襲者的行為,且其在襲擊發生後離開現場的舉動與其聲稱不知情相悖。法庭重申,在審訊中證人重溫記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供的可靠性及事實的真相,並非測試證人記憶。對於判刑,法庭強調「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考慮了多項加重情節,包括施襲者人數、武器使用、受害人傷勢及三合會背景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該案例重申「意圖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屬嚴重罪行,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列出判刑時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此外,亦引用了 HKSAR v Chui Kwok Ming, CACC 380/2013 (unreported), 27 March 2014,列舉了此類傷人案件的加重情節。關於證人記憶重溫,則引用了 R v Lai Chi-ping [1982] HKC 592。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均不成立。因此,原審法官判處的6年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處理「意圖傷人」案件時,法庭對共同犯罪意圖的認定標準,以及判刑時需考慮的嚴重性因素,特別是涉及三合會背景的暴力襲擊。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未親自動手,但若其在襲擊中扮演領導角色,其罪責可能比實際施襲者更重。此外,本案亦再次闡明了證人重溫記憶的法律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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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證人可以在法庭上閱讀自己的口供紙來重溫記憶嗎?
A.

可以。法庭允許證人閱讀口供紙以重溫記憶,前提是證人在錄取口供時對相關事實有清晰記憶。

Q.如果我沒有親自動手打人,但我的同夥打傷了人,我會被判有罪嗎?
A.

是的,如果法庭認定你與同夥有共同犯罪意圖,即使你沒有親自動手,也可能被判有罪,尤其是在襲擊中扮演領導角色。

Q.「意圖傷人」罪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判刑會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施襲者精神狀態、是否受酒精影響、施襲人數、武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三合會背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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