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UEN WAI KUI
申請人袁偉渠因拖欠工資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勞資審裁處曾頒令受害人須向申請人支付9,000港元。案發當日,受害人提出分期付款,其後受害人追趕離開餐廳的申請人,並據稱先動手。申請人隨後對受害人施以嚴重襲擊,導致受害人陷入植物人狀態。申請人被控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並已認罪。原審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精選 10 宗 襲擊及傷人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袁偉渠因拖欠工資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勞資審裁處曾頒令受害人須向申請人支付9,000港元。案發當日,受害人提出分期付款,其後受害人追趕離開餐廳的申請人,並據稱先動手。申請人隨後對受害人施以嚴重襲擊,導致受害人陷入植物人狀態。申請人被控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並已認罪。原審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申請人陳駿達因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被定罪。他與妻子育有一名一歲兒子,但因申請人吸食氯胺酮 (ketamine) 成癮,夫妻關係惡化。2011年6月,妻子與其他男性用餐後,申請人要求離婚,妻子遂帶兒子搬回娘家。數日後,兩人嘗試和解,但妻子堅持申請人戒毒。在一次會面中,申請人突然襲擊妻子,先是掐頸,後用螺絲刀多次刺傷她,最後用麵包刀割傷其頸部。妻子受重傷,需住院13天並接受多次手術。申請人其後試圖自殺,被發現時體內有氯胺酮。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8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最初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尋求就判刑上訴。案情指,申請人與受害人曾因棋局爭執。案發當日,申請人攜帶兩把刀前往公園,向受害人追討「賠償」後發生爭執。受害人逃跑,但被申請人追上並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受害人最終逃入區議員辦事處,申請人則在門外叫罵。
申請人徐國明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被區域法院判囚44個月。案情指受害人V因違例泊車與C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徐國明與C及另外五名身份不詳人士向V衝過來。申請人拾起鐵水管襲擊V的背部、頸部十多次,並在V跌倒後繼續襲擊其頭部,導致V顱骨骨折、腦硬膜外顱內血腫及腦室積氣,留醫19天。申請人於九個月後被捕,他有多次暴力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3年。案情指,申請人與78歲的傷者張均和因下棋問題發生爭執。事發當日,申請人帶刀到公園,追逐逃跑的張伯約六七十米後,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申請人其後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上訴人黃智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只承認較輕微的「傷人罪」。案件源於受害人與其前同居女友翁女士情變。翁女士與上訴人同居後,受害人於2009年10月15日凌晨到上訴人與翁女士住所樓下,與翁女士發生激烈爭執。上訴人其後手持武器出現,與受害人打鬥,受害人跌倒在地。警員其後拘捕上訴人,並檢獲菜刀及伸縮警棍。受害人指上訴人以菜刀斬傷其後腦,而上訴人則否認使用菜刀,聲稱只用伸縮警棍撥開膠凳及掃向受害人。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非法及惡意導致陸鴻楷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申請人與陸鴻楷在酒吧消遣後,申請人夥同數名男子將陸強行帶離酒吧,並在雅士利中心外對陸拳打腳踢,其中兩人更用玻璃樽襲擊陸的頭部。襲擊期間,申請人一直在場,並在後期指示施襲者離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在升降機內曾發施號令,並與其他男子以武力控制陸。陸因此次襲擊受重傷,包括頭部裂傷、腦部出血及骨折,需留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申請人謝學林在案發時44歲,用一把8吋長的刀刺入其弟婦(受害人)的背部左胸壁,刀刃穿過左上肺瓣至前胸壁。受害人需接受緊急手術並在深切治療部留醫數天。申請人其後再揮動菜刀砍向受害人頭部,導致受害人頸項及肩膊受傷。原審法官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判處8年監禁。
上訴人李漢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傷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事件發生於1999年6月2日凌晨,在旺角花園街一間麵店外。受害人陳家榮與上訴人因瑣事爭執,上訴人其後持刀追斬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頭部、右肩受傷及右鎖骨骨折。兩名巡邏警員目擊事件並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襲擊受害人。上訴人聲稱是受害人先襲擊他,他只是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