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118/2017

持刀襲擊他人是否構成意圖傷人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Poon and Pang JJA14/5/2018[2018] HKCA 2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BENJAMIN also known as TSENG WESL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cWalters、Poon及Pa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CHOW BENJAMIN(又名TSENG WESLE,周弘隆又名曾彥維)與受害人PW1居於同一公共屋邨,雙方因噪音問題素有爭執。2016年4月22日,PW1前往申請人住所交涉,其後申請人持瑞士軍刀襲擊PW1,造成胸部、面部及肩部多處刀傷,其中胸傷引致創傷性血胸,須住院九日及接受手術。申請人承認持刀,但聲稱PW1先以鐵管攻擊,自己只是為了自衛而揮刀。區域法院不接納其證供,裁定他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判監十五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下的意圖傷人罪,核心是申請人是否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以及其持刀行為是否屬於自衛。申請人主張證人證供矛盾、醫療紀錄不支持PW1的說法,且其僅為抵禦鐵管攻擊而揮刀;控方則依賴兩名證人的一致證供、傷勢及客觀醫療證據。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區域法院法官已適當處理證人可信性及自衛問題。自衛 (self-defence) 的判斷在於被告是否真實且誠實地相信有必要如此行動,以及其反應在所有情況下是否合理;一旦自衛在證據上提出,控方仍須始終證明被告並非自衛。法官根據PW1廣泛而有力的刀傷、胸部動脈出血、手術及照片,認定傷勢不可能由申請人所描述的防衛揮刀造成,反而與持續刺砍及坐壓受害人的證供相符。申請人關於刀具原已張開及僅被動揮動的說法屬編造。上訴法庭強調,除非原審對親自聽取及觀察證人的評估存在重大缺失,否則不會以書面紀錄取代原審判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Tang Hin-sun,認為該案涉及證人口述與醫療證據的真正不一致,與本案不同,故不適用。法院亦採納R v Li Chun Yue所述的上訴審原則:上訴法院不應僅因閱讀誓供或庭審紀錄,便取代原審對證人的評估,除非該評估欠缺、無關、不審慎或有重大缺陷。法院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處理相關事項。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續行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定罪及十五個月監禁刑罰。因申請人已服畢刑期並獲釋,法院沒有作出失去時間的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自衛的傷人案件中,醫療證據及傷勢分布可用以推斷攻擊方式和犯罪意圖。原審親自觀察證人的優勢受到高度尊重;申請人不能只指出證供存在差異,還須證明原審的可信性評估有實質錯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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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傷人後可否以自衛作辯護?
A.

可以提出自衛,但須有證據支持被告真誠相信有必要如此行動,且反應合理。本案法院認為傷勢顯示是持續攻擊,並非自衛。

Q.醫療報告如何影響意圖傷人罪的定罪?
A.

醫療報告及照片可協助法院判斷傷勢是否符合被告的說法,並推斷攻擊方式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本案傷勢支持定罪。

Q.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審訊證人的可信性?
A.

上訴法院通常尊重親自聽取及觀察證人的原審法官,除非能證明其評估有重大缺失。本案法院認為原審分析完善,故駁回續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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