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弘隆案 CACC118/2017
持刀刺傷鄰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Benjamin also known as Tseng Wesl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與PW1為深水埗美彩樓同層鄰居,雙方過往因噪音問題互相投訴。2016年4月22日下午,PW1前往申請人住所要求降低噪音。申請人先持刀作出威嚇,後進入PW1住所,以刀刺傷其腰部、胸部、面部及肩膀,並以鐵管擊打PW1。PW1受有約30厘米胸部裂傷及其他傷勢。申請人承認持刀,但辯稱自己遭PW1以鐵管攻擊,因自衛揮刀而誤傷PW1。原審不接納其說法,裁定其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將其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是否錯誤接納PW1及PW2的證供;證人有刑事定罪紀錄、證供存在差異或可能串謀時,應如何評估可信性;醫療證據是否支持控方版本;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屬自衛,以及是否證明其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本案主要是事實及證人可信性問題。原審法官親自聆聽及觀察證人,並已考慮PW1暴力罪案紀錄、PW2涉及虛假陳述的定罪、證供差異及串謀可能性。雖然有關紀錄要求法官審慎評估,卻不會自動使證人不可信。客觀醫療證據顯示PW1的多處嚴重傷勢與控方所述持刀襲擊一致,卻不能由申請人的自衛版本合理解釋。依據R v Li Chun Yue,上訴法院除非發現原審評估欠缺、無關、不慎或有重大缺陷,否則不會以自己的證據評估取代原審判斷。原審裁定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無明顯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規定意圖造成傷害的傷人罪。本案引用R v Li Chun Yue,確立上訴法院不會僅因重新閱讀審訊紀錄,便取代親自觀察證人的原審法官之可信性判斷;只有出現重大錯誤或缺陷才會干預。
裁決與命令
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可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許可申請,但如無理續申,可能被命令扣押期間不計入刑期。原判15個月監禁維持。
判決啟示
證人的不良刑事紀錄並非自動排除其證供,但原審必須以審慎態度評估。客觀醫療證據可用以驗證證人版本及否定自衛說法。上訴法院對原審可信性判斷採取高度克制的審查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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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刺傷鄰居後可否以自衛作辯護?
可以提出自衛辯護,但須與客觀證據及傷勢相符。本案法庭認為申請人的傷勢較輕,而PW1有多處嚴重刀傷,故不接納自衛說法。
Q.受害人有很多刑事紀錄,法庭仍可相信他嗎?
可以,但法官必須審慎評估其證供,並考慮他可能是施襲者而非受害人。本案法庭認為原審已作出所需審慎評估,並維持對PW1的信納。
Q.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審訊時的證人可信性?
通常不會取代親自聆聽證人的原審法官,除非原審評估有重大錯誤或缺陷。本案上訴法庭找不到合理上訴理由,拒絕定罪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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