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時使用過度武力是否構成合法自衛?

HKSAR v Lee Hon Shun CACC626/1999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原審無誤判刑合適。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12/3/2001
報導引用(2010) 13 HKCFAR 3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HON SHU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Stock 上訴法官、Lugar-Mawson 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漢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傷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事件發生於1999年6月2日凌晨,在旺角花園街一間麵店外。受害人陳家榮與上訴人因瑣事爭執,上訴人其後持刀追斬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頭部、右肩受傷及右鎖骨骨折。兩名巡邏警員目擊事件並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襲擊受害人。上訴人聲稱是受害人先襲擊他,他只是自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在合法自衛 (lawful self-defence) 下行事,以及原審法官對控方證人證供的接納和對上訴人證供的不相信是否恰當。上訴人亦質疑原審法官在審訊中提問過多,並聲稱因不諳廣東話而未能理解審訊程序。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自衛的法律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合理且與襲擊性質相稱。即使假設受害人是施襲者,上訴人使用菜刀造成嚴重傷害,其武力顯然不合理且不相稱。法庭強調,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除非原審法官在評估證據時出現錯誤引導、沒有引導或裁斷明顯不合理。本案中,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自衛抗辯,並正確地將舉證責任置於控方。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提問並無不當,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未能理解審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確立上訴庭在處理可信性問題上的原則:

  •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確立上訴庭只在特定情況下干預陪審團對可信性的裁斷。
  • R v R.E. Low [1961] HKLR 13:指出上訴庭在干預原審法官基於可信性作出的事實裁斷時應極為審慎。
  • R v Godber [1975] HKLR 340、R v CHAN King-man & others [1980] HKLR 105、R v Sheikh Abdul Rahman Bux and Others CA 1981 No. 756 (unreported):均引用並認可 R v R.E. Low 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無可置疑,而3年監禁的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上訴庭在審理涉及證人可信性問題的上訴時,會給予原審法官的裁斷極大尊重。除非有明顯的法律錯誤或事實裁斷不合理,否則上訴庭不會取代原審法官作為事實審判者的角色。同時,案件也重申了自衛抗辯中武力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 of force) 的重要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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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自衛時可以用多大的武力?
A.

法庭指出,自衛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合理且與所受襲擊的性質相稱。若武力過度,則不構成合法自衛。

Q.上訴庭會推翻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嗎?
A.

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除非原審法官在評估證據時有明顯錯誤或裁斷不合理。

Q.法官在審訊中提問過多會影響判決嗎?
A.

本案中,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提問並非不必要,亦未達到會讓人覺得法官對上訴人有偏見的程度,因此不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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