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傷人罪判刑是否過重?
HKSAR v Wong Luk-sau CACC2/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唐明治副庭長及班禮士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最初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尋求就判刑上訴。案情指,申請人與受害人曾因棋局爭執。案發當日,申請人攜帶兩把刀前往公園,向受害人追討「賠償」後發生爭執。受害人逃跑,但被申請人追上並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受害人最終逃入區議員辦事處,申請人則在門外叫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所判處的3年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受害人傷勢的嚴重程度及申請人的求情因素,包括其年齡、健康狀況及過往無暴力行為紀錄。答辯方則強調,申請人預謀犯案,攜帶致命武器,且受害人傷勢不嚴重僅屬僥倖,因此判刑並無不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並無量刑指引,但《Hung Kar Chun》案確立了3至12年的監禁刑期範圍。法庭同意答辯方指出本案存在加重情節,例如申請人並非在爭執當下盛怒犯案,而是事隔一至三天後攜帶兩把利刀尋仇,並追逐受害人施襲。儘管受害人傷勢不嚴重,但法庭認為不能僅考慮傷勢,而應考慮所有情況,特別是使用致命武器施襲的行為不應姑息。法庭區分了本案與《Yeung Kam Kwai》案,指出申請人並無該案被告的特殊健康狀況或受挑釁情況。最終,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年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2008] 4 HKLRD 673:原審法官引用此案,指出意圖傷人罪應嚴懲,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
- 《HKSAR v Tse Hok Lam》CACC 85/2005:原審法官引用此案,指出意圖傷人罪應嚴懲,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2011] 1 HKLRD 1078:答辯方引用此案,強調此類行為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上訴法庭亦指出此案確立了3至12年的監禁刑期範圍,並強調法院不容忍以致命武器施襲。
- 《HKSAR v Yeung Kam Kwai》CACC 458/2007:申請人一方重點依賴此案,因其被告與受害人年齡與本案相近,且傷勢更重但獲輕判。上訴法庭詳細分析並區分了兩案的事實,指出《Yeung Kam Kwai》案存在特殊減刑因素,而本案則無。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的許可,並將該申請視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3年監禁刑期,改判監禁2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原則,強調即使受害人傷勢不嚴重,若施襲者使用致命武器且有預謀,仍會被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明確指出,量刑時需全面考慮所有情況,而非僅限於傷勢,並強調案例的參考價值有限,需仔細區分事實。本案對老年被告的量刑提供參考,表明年齡雖是求情因素,但預謀及使用致命武器等加重情節仍會導致較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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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意圖傷人罪的刑罰通常是怎樣的?
根據《Hung Kar Chun》案,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監禁刑期範圍通常為3至12年,但這並非強制性指引。
Q.受害人傷勢不嚴重,是否會減輕意圖傷人罪的刑罰?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施襲者是否預謀、是否使用致命武器。本案中,儘管傷勢不重,但因預謀及使用利刀,刑罰仍較重。
Q.老年人犯意圖傷人罪,判刑會較輕嗎?
年齡是求情因素,但若有預謀、使用致命武器等加重情節,法庭仍會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中,申請人雖年邁,但因預謀施襲仍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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