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300/2010

上訴駁回
上訴人未能證明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有誤,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12/4/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i H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朱芬齡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黃智雄與翁女士同居。2009年10月15日,翁女士的前同居男友(受害人)在友人陪同下到上訴人住所樓下與翁女士爭執。上訴人攜帶伸縮警棍前往現場,並拾起地拖棍。隨後發生打鬥,受害人頭部受傷。上訴人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以菜刀襲擊受害人,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定罪成立並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決(包括上訴人是否持刀襲擊及是否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是否穩妥;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的判刑是否過重,是否存在雙重處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針對事實裁決的上訴,除非原審法官明顯出錯或忽視重要證據,否則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親自聆聽證供,具備優勢。受害人頭部撕裂傷口與菜刀襲擊吻合,且上訴人在受害人跌倒後仍企圖繼續襲擊,足以支持其「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意圖認定。至於歸押罪,法庭撤銷擔保與刑事判刑性質不同,不存在雙重處分,且兩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刑期的上訴,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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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
A.

法庭會綜合考慮案發經過,包括被告使用的武器(如菜刀)、襲擊的部位(如頭部)以及被告在受害人倒地後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在受害人逃走跌倒時仍企圖繼續襲擊,顯示其具備嚴重傷害的意圖。

Q.如果沒有DNA或血漬證據,法庭可以定罪嗎?
A.

可以。法庭指出,雖然科學鑑證(如DNA或指紋)能加強證據,但即使缺乏這些證據,法庭仍可根據證人的證供及其他環境證據來裁定被告是否干犯控罪。本案法庭接納了受害人的證供。

Q.被法庭撤銷擔保還押,是否等於被判刑?
A.

不等於。法庭解釋,撤銷擔保是程序上的處理,與因違反法庭命令而判處的刑罰(如歸押罪)性質不同。因此,被告不會因為被還押而受到雙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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