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動及私了襲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健帮及其他人 CAAR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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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判刑明顯過輕,上訴庭批准覆核並加重刑期。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18/7/2023[2023] HKCA 8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NG Kin-pong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署理首席法官、潘敏琦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發生未經批准遊行,期間示威者堵路及破壞公物。一名受害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遭包括三名答辯人在內的約20名示威者圍毆,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需留院四天。原審法官判處三名答辯人監禁19至34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暴動」 (riot) 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罪的量刑基準是否明顯不足,以及被告的良好品格及低重犯機會是否構成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本案涉及「私了」 (private settlement/vigilante violence) 行為,具仇視、霸凌及滅聲特徵,法庭必須從嚴處理。原審法官忽略了襲擊的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且錯誤地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及低重犯機會作為減刑因素。法庭重申,在涉及嚴重暴力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中,個人因素在量刑時佔極少比重,並裁定原審判刑明顯過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律政司司長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及 律政司司長 對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 等案例,確立了暴力罪行的量刑原則及阻嚇性要求。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撤銷原審判刑,改判第一答辯人監禁61個月,第二答辯人監禁42個月,第三答辯人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明確指出「私了」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法庭必須從嚴懲處。此外,法庭強調在涉及大規模暴力罪行時,被告的個人背景(如良好品格)不應成為減刑的獨立理由,重申量刑需具備阻嚇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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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時,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可以減刑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在涉及嚴重暴力及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中,懲罰與阻嚇為首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良好品格或沒有刑事紀錄在量刑時佔極少比重,不能構成獨立的減刑理由。

Q.什麼是「私了」?法庭對這類行為有什麼判刑準則?
A.

「私了」是指對不同立場人士的肆意攻擊,帶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特徵。法庭裁定這類行為本質上與傷害人身無異,對公共秩序破壞極大,必須從嚴處理,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Q.如果原審法官已考慮過相關因素,上訴庭還可以加刑嗎?
A.

可以。若上訴庭認為整體判刑明顯過輕或原則有錯,即使原審法官曾考慮相關因素,上訴庭仍可干預。本案中,原審法官因低估了襲擊的嚴重性及錯誤給予減刑,故上訴庭裁定判刑明顯不足並予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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