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襲擊熟睡者如何量刑?

律政司 訴 余日生 CAAR2/2010

其他 · 監禁3年6個月
原審刑期過輕,上訴庭改判總刑期為3年6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Stock VP, Barnes J and Macrae J22/7/2010
報導引用[2011] 1 HKLRD 10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VP, Barnes J, Macrae J

案情摘要

答辯人余日生為一名漁民,於2009年7月6日與受害人(PW1)因打麻將發生爭執,經警方調停並獲賠償後,雙方各自返回船上。約五小時後,答辯人持菜刀登上受害人船隻,襲擊正在睡覺的PW1及另一名受害人(PW2),導致PW1耳部及背部嚴重受傷,PW2手臂受傷。答辯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兩項傷人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刑期是否明顯過輕 (manifestly inadequate)。控方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評估案情(如否認預謀)、給予過高的認罪扣減,以及未充分考慮案件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起點刑期過低。雖然法官有權考慮答辯人因長期積怨而情緒失控的背景,但該襲擊發生在數小時後,且針對熟睡中的無防禦能力受害人,使用危險武器,性質極其嚴重。此外,答辯人僅在審訊中途才認罪,不應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上訴庭裁定應將刑期起點提高,並調整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e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4 of 1989) [1990] 1 WLR 41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Hong Leung [2010] 1 HKLRD 226,確立了上訴庭在刑期覆核中,若原審判刑超出合理範圍,法庭有權進行干預。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對第一項控罪的20個月監禁判決,改判為3年6個月監禁,並與第二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涉及嚴重暴力罪行時,即使被告有心理因素或受挑釁,法庭仍須嚴肅處理。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若被告在審訊中途才認罪,不應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並提醒檢控方在嚴重傷人案中必須呈交醫療報告及傷勢照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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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他人會判監多久?
A.

量刑取決於案情嚴重性。本案被告持刀襲擊熟睡受害人,屬嚴重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上訴庭最終將刑期提高至3年6個月監禁。

Q.審訊中途才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嗎?
A.

不一定。法庭通常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是針對及早認罪。本案被告在審訊中途才認罪,上訴庭認為不應獲得全數扣減,改為給予25%的折扣。

Q.原審法官判刑太輕,律政司可以申請覆核嗎?
A.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若判刑明顯過輕,律政司可申請刑期覆核。本案中,上訴庭批准了申請並加重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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