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Queen 訴 HUI MAN LEE CACC399/1993

持菜刀襲擊公職人員判刑多久?

上訴駁回
定罪及兩年同期刑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ilke, Ag. C.J., Penlington, J.A. & Sears J.3/11/19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訴 HUI MAN LEE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ilke署理首席法官、Penlington上訴法官、Sears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HUI MAN LEE因四項傷人罪被定罪,其中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指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第三項則按第19條較輕的傷人罪定罪。事件源於九龍城寨清拆安排。大批地政署人員及警員到其住所要求他遷出,申請人拒絕開門;鐵閘被強行打開後,他持菜刀衝出並揮砍在場人員。傷者包括地政署官員及護送他們的警員,均受手、臂或膝部割傷。申請人否認持刀,但錄影及目擊證供支持控方版本。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議: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他造成各人的傷勢,以及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是否具備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必要意圖;第三項控罪的定罪是否正確。另一爭議是各項刑期合共兩年(同期執行)是否過重,以及其家庭、健康及居住補償背景是否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錄影、目擊證供及無爭議的醫療證據,認為申請人確實造成所有傷勢;對第一、第二及第四項,證據毫無疑問證明其具有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因此定罪正確。第三項因審裁法官對必要意圖存疑,改以較輕的傷人罪定罪。量刑方面,法院依循R v Lee Wing所示,以危險武器襲擊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可判四年作起點;本案傷勢較輕但涉及多項罪行,兩年同期刑不屬過重。情緒失控、健康欠佳及照顧家庭,均不足以抵銷襲擊公職人員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Lee Wing [1988] 2 H.K.L.R. 227,該案確立以危險武器襲擊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並造成嚴重傷害時,四年監禁可作量刑起點。本案因傷勢較輕而判兩年同期執行,但多項罪行及欠缺悔意支持維持原判;法院亦援引《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及19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就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並拒絕就刑罰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原有定罪及刑罰維持:第一、第二及第四項各監禁兩年,第三項監禁六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襲擊正在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即使源於驅逐或補償爭議及一時情緒失控,法院仍不會給予同情。傷勢較輕可使刑期低於相關量刑起點,但多項罪行及沒有悔意仍可支持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菜刀襲擊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會否構成嚴重傷人罪?
A.

法院認為錄影、目擊證供及醫療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造成傷勢,並證明其中三項控罪具有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本案相關定罪獲維持。

Q.襲擊公職人員但傷勢不嚴重會判囚多久?
A.

本案傷者均完全康復,法院仍考慮襲擊涉及多名履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及被告沒有悔意,維持第一、第二及第四項兩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

Q.健康欠佳和要照顧家庭能否減輕襲擊罪刑罰?
A.

法院知悉申請人健康欠佳並希望照顧家庭,但認為這些個人因素不足以介入,因襲擊公職人員的性質嚴重且申請人沒有表達真正悔意。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