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虐待外傭是否構成刑事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 及 區玉珊 CACC355/2013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7/8/2014
報導引用[2013] 2 HKLRD 1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 及 區玉珊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署理首席法官、袁家寧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受害人為一名印尼籍家庭傭工,於2010年受僱於申請人夫婦。控方指申請人自搬遷後開始虐待受害人,包括沒收護照、限制通訊、毆打、以熱燙斗燙傷其皮膚、剪髮及強迫穿著尿片。受害人於2012年10月逃離居所並向印尼領事館求助,隨後被發現身上有45處新舊傷痕。申請人否認指控,辯稱傷勢為受害人自殘所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受害人證供可信性的評估是否正確,以及在缺乏直接目擊證人下,受害人身上的傷勢是否足以構成定罪的基礎。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受害人證供存在部分誇大或不一致之處,但原審法官已詳細分析並考慮了辯方提出的疑點。法庭強調,受害人身上多處傷痕與其受僱期間遭虐待的指控吻合,且部分傷痕位於其自身難以觸及的部位,排除了自殘的可能性。此外,申請人作為僱主,在長期共同生活下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傷勢視而不見。法庭重申,上訴庭甚少干預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決,並確認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合理且有足夠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HKSAR v Egan (2010) 13 HKCFAR 314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所有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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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虐待外傭,法庭如何判斷受害人證供是否可信?
A.

法庭會綜合考慮受害人證供的合理性,並尋求獨立證據支持。在本案中,法庭特別考慮了受害人身上與指控吻合的傷勢,以及僱主長期共同生活卻對傷勢視而不見的不合理行為,最終裁定受害人證供可信。

Q.如果被告在刑事案件中選擇不作供,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根據法律原則,若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在面對控方提出的有力證據時,會較容易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解釋受害人身上的傷勢,故維持定罪。

Q.僱主聲稱外傭表現不佳或曾激怒僱主,能否作為虐待的抗辯理由?
A.

法庭明確指出,僱主不能以傭工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虐待。若傭工表現不符要求,僱主應按《僱傭條例》處理,而非訴諸暴力。本案法庭駁回了申請人以受害人激怒他們作為減刑理由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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