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MED MASOOD v. CHUNG KAU ENGINEERING CO LTD
原告 (P) 於2000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 (D) 為建築工地雜工。2000年11月27日,P 在石硤尾一個建築工地搬運5條金屬灌漿管時滑倒受傷。P 聲稱其僱主 D 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違反佔用人謹慎責任 (occupier's duty of care) 及違反法定職責。D 否認事故發生,或即使發生,D 並無疏忽或違約,並聲稱 P 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P 稱其上司「車仔」催促其快速完成工作,故他每次獨自搬運5條灌漿管,因害怕被責罵或解僱而不敢與工友合作。P 亦指工作路徑濕滑泥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