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HRX 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本案涉及一宗大廈簷篷倒塌事故,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及七名行人受傷。原告人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相關管理公司等被告人提起人身傷害訴訟。法庭於1999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人隨後申請將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由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提升至「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理由包括部分原告人為未成年人、案情明顯勝算極高,以及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對所有指控進行嚴格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