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au Keung CACV16/2003

工地墜落受傷能否索償?

上訴得直
原告上訴獲准並重新評定賠償
上訴法庭(民事)Le Pichon, Cheung JJA and Suffiad J24/11/2003
報導引用:[2004] 1 HKC 4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 Sau Keung v Maxcredit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Chevalier Construction (Hong Kong)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e Pichon JA、Cheung JA及Suffiad J

案情摘要

原告Li Sau Keung受僱於第一被告,在Gateway II工地從事混凝土輸送工作;第二被告是總承建商。1998年6月26日,原告在連續工作約19小時後,奉命在黑暗及缺乏安全設備的情況下,攀出外牆拆卸堵塞的混凝土管道。原告指管道突然脫落擊中其背部,令其從約12至15英尺高處墜落至安全棚架。其後他出現背痛及活動能力受限。原審裁定被告嚴重疏忽,但否定墜落及L4傷患與意外的因果關係,判賠718,000元;原告就墜落、因果關係及賠償額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法庭須決定:原審否定原告墜落的事實是否有充分根據;醫療證據及意外報告能否排除墜落;L4異常及持續背痛是否由意外造成;以及既有脊椎退化如何影響未來收入損失的乘數及損害賠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原審誤解醫療證據,錯誤重視意外報告沒有記載墜落,並以沒有證據支持的推測取代事實。原告是唯一直接證人,其證供並非內在不可能;醫院紀錄、Dr Man報告及傷勢均支持墜落。因果關係屬法庭而非醫生的判斷,依相對可能性衡量,只須意外是傷害的實質促成原因,不必是唯一原因。法院採用適當分析後裁定撞擊與墜落共同造成L4傷患及失能。評估未來收入損失時,須同時反映工作性質的固有風險及既有脊椎退化,故乘數由12減至6。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Lee Kin-kai v Ocean Tramping Co. Ltd.,說明因果關係由法官依相對可能性判斷,並可運用常識。Cavendish Funding Ltd v Henry Spencer & Sons Ltd及O’Donnell v Reichard支持因未傳召合理預期證人而作不利推論。Chan Kam Hoi v Dragages確立既有病況風險應從乘數扣減的做法;Iau Kau Ih的較寬取向未被採用。

裁決與命令

原告上訴獲准,被告的交叉上訴被駁回。賠償按修訂計算,包括PSLA 400,000元、過往及未來收入損失、賺取能力損失、強積金損失及其他特別損害,並扣除僱員補償金568,000元;雙方須協議計算及提交命令草案。上訴訟費由原告承擔,原告自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初審法官評估證據雖享有尊重,但如誤解關鍵醫療證據、依賴未有證據的推測或忽略合理的不利推論,上訴法院可介入。法院亦確認,既有無症狀病況因意外顯現時,仍可成立因果關係,但賠償乘數須反映相關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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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人在工地長時間工作後墜落受傷,僱主是否要負責?
A.

法院認為原告被要求長時間工作,並在黑暗及沒有適當安全設備下處理管道,構成非常嚴重的疏忽。被告因此須就意外造成的傷害負責。

Q.醫療報告有分歧,如何證明意外造成背部傷患?
A.

法院須綜合醫療證據、醫院紀錄、傷勢及整體案情,按相對可能性判斷。即使脊椎原有退化,只要意外是實質促成原因,因果關係仍可成立。

Q.上訴法庭何時會推翻初審法官的事實判斷?
A.

本案中,初審法官誤解醫療證據、過分依賴意外報告的遺漏,並以沒有證據的推測解釋原告位置,故上訴法庭裁定否定墜落的結論不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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