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等 HCPI828/1997

兒童遭簷篷倒塌如何索償?

申索得直
第八原告獲判賠償2650085港元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Suffiad J15/5/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本案是Albert House簷篷於1994年8月1日倒塌後,對第八原告Ho Shiu Tak所作的損害評估。事發時第八原告年僅三歲半,與母親同行;母親及時將他推入店舖入口,使其避免重大身體傷害,但母親被混凝土壓住並終身下肢癱瘓。第八原告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噩夢、夜間遺尿、恐懼、人格改變、視覺記憶缺損及疑似缺氧性腦損傷。各被告的法律責任已先行確定,本次聆訊只處理賠償金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八原告的心理、記憶及腦部損傷是否由事故造成,以及如何評估疼痛及生活質素損失、既往及將來醫療費、補習費、收入能力及強積金損失。被告未對專家證據提出反證,並就多項金額作出承認或讓步。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醫生、心理學家、神經科醫生及視光師的專家證據,認定第八原告較有可能因事故中的缺氧及創傷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和視覺記憶障礙;兩者的確切成因即使不能完全區分,均與事故有關。對將來治療及教育支出的評估,法庭在專家估算上作合理折減,以避免重疊並反映康復可能性。收入能力損失採用乘數乘數額方法,以每月18,000元、乘數10及50%折減計算,再加強積金損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Lee Ting Lam,並確認雙方同意第八原告的傷勢屬嚴重傷害類別。法庭採用普通法損害賠償中按證據評估未來損失的原則,並以乘數乘數額方法計算收入能力損失。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判例或詳細援引成文法條文。

裁決與命令

第八原告獲判總損害賠償2,650,085港元,包括利息。一般損害按年利率2%計算,既往特別損害按判決利率一半計算。各被告須共同承擔本次評估訟費,並以共同基金方式評定;另准兩名大律師費用證明。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即使兒童只有表面輕傷,心理創傷、記憶障礙及長遠教育和工作影響仍可構成重大損害。法庭會對專家估算作折減,以處理治療重疊、康復可能性及人生不確定性。案件亦說明未來收入能力損失可按乘數乘數額方法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兒童只有輕微外傷,仍可否索取重大賠償?
A.

可以。法庭接納第八原告雖只有表面外傷,但事故引致創傷後壓力症、記憶障礙及長遠學業和工作影響,並判賠總額2650085港元。

Q.創傷後壓力症及腦部損傷如何證明由事故造成?
A.

法庭依靠多名專家的綜合證據,包括心理、神經、兒科及視覺評估,認定事故造成缺氧及創傷相關損傷;即使不能確定單一成因,仍足以建立因果關係。

Q.未來醫療費和收入能力損失如何計算?
A.

法庭會考慮專家估算、治療重疊及康復可能性,並作合理折減;收入能力損失則按每月差額、乘數及人生不確定性計算。本案相應判得1360800港元。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