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had Muhammad CACV165/2010

工人自行觸動鋼架受傷能否索償?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被告獲判上訴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Tang VP, Cheung and Fok JJA7/7/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ashad Muhammad v Gurung Amrit Singh trading as Fewa Company and Link 200 Joint Ventur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 VP、Cheung JA、Fok JA

案情摘要

原告Rashad Muhammad自2006年起受僱於第一被告,任職建築工人,後晉升為吊運工,在西九龍站地盤工作,第二被告為總承建商。2008年3月26日,他奉命監督把鋼架吊上貨車運往渡輪碼頭。吊運期間,他離開現場如廁;返回時,其他工人及吊機操作員已離開。鋼架一隻較短的腳以木楔支撐,他自行觸動鋼架或木楔,導致拇指被夾傷。原審認為被告沒有疏忽或違反責任,意外完全由原告自身不慎造成,遂駁回人身傷害申索。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涉及:原審法官在開審陳詞時表達初步看法是否不當;工作制度及監督是否不安全並構成普通法謹慎責任或法定責任的違反;原告的行為是否造成意外;以及原審對損害及未來收入損失的評估是否可被推翻。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法官在開審時表達暫定看法,只要仍保持開放態度,並無不當,亦符合民事司法制度下積極案件管理的要求。原告是有經驗的吊運工,知悉其有責任確保鋼架安全,卻離開吊運工作,返回後在沒有即時危險的情況下,自行以從未使用的方法觸動鋼架及木楔,且沒有請示主管或尋求協助。因此,被告可合理依賴他對自身安全採取基本小心,沒有可預見的疏忽。相關職業安全法定責任與僱主普通法謹慎責任在本案重疊,並無額外違反。Construction Sites (Safety) Regulations第52(2)(a)只適用於地盤上存放或堆疊的物料,不適用於正在運送的鋼架。

引用案例與條文

Winter v Cardiff Rural District Council [1950] 1 All ER 819被引用以說明僱主須就工作制度提供足夠指示。Lam Wai Chi v Project Concern Hong Kong確認職業安全規例與疏忽侵權的考慮因素重疊。Cheung Kai Chi v Chun Wo Contractors Ltd [2008] 1 HKLRD 102說明上訴法院只有在嚴重錯誤、錯用法律原則或賠償額完全失當時,才會干預損害評估。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原審駁回原告的人身傷害申索及其對責任和損害的主張維持有效。法院作出命令,要求原告支付兩名被告的上訴訟費,費用如未能協議則予以評定。

判決啟示

法官在開審階段提出暫定意見本身不構成偏見,關鍵在於是否保持開放態度。對經驗豐富的工人而言,僱主可在合理範圍內依賴其自行採取安全措施。法定職業安全責任不一定在損害訴訟中產生超越普通法責任的獨立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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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人在工地自行處理不穩鋼架受傷,能否向僱主索償?
A.

法院認為原告是有經驗的吊運工,明知沒有即時危險,仍自行觸動鋼架及木楔,沒有請示主管,因此被告沒有疏忽或違反責任。

Q.法官在開審時先表達對案件的看法,是否代表審訊不公平?
A.

不一定。上訴法庭指出,法官可在開審時提出暫定看法,以集中爭議,只要審訊期間仍保持開放態度;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原審法官失去開放態度。

Q.建築安全規例是否適用於正在運送的鋼架?
A.

法院認為Construction Sites (Safety) Regulations第52(2)(a)針對地盤上存放或堆疊的物料,不適用於正在由地盤一處運往另一處的鋼架,因此原告不能依此證明違反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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