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忽申索中專家報告是否足夠?

Elijah Saatori 訴 Raffles Medical Group CACV184/2009

上訴得直
法庭裁定原告專家報告已達標,撤銷剔除申索命令。
上訴法庭(民事)Yuen and Hartmann JJA28/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Elijah Saatori v Raffles Medical Group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袁家寧法官 (Hon Yuen JA)、夏正民法官 (Hon Hartmann JA)

案情摘要

原告於2003年7月前往被告診所進行洗耳程序,期間由一名助理使用金屬注射器注入水流。原告聲稱助理使用冷水且力度過大,導致其隨後出現耳鳴。原告於2006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被告醫療疏忽 (medical negligence)。原審法官曾因原告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醫療報告而剔除其申索。上訴法庭曾給予原告最後機會提交專家報告,原告隨後提交了Carpenter醫生撰寫的補充報告,但原審法官認為該報告未能證明疏忽,再次剔除其申索並頒下限制訴訟令 (Restrictive Proceedings Order, RPO) 及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rder, RAO)。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提交的專家醫療報告是否足以支持醫療疏忽的指控,從而避免被剔除申索;(2)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程序,以致法庭應頒發限制訴訟令及限制申請令。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剔除申索時未有充分考慮專家報告中關於謹慎責任 (standard of care) 的論點。根據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確立的「Bolam測試」,專業人士應具備該行業普通從業員應有的技能與知識。本案專家報告已指出洗耳程序存在特定標準,且被告的操作可能偏離了該標準,這足以讓訴訟進入實質審理階段。至於限制令方面,雖然原告曾作出不必要的申請,但法庭認為剔除申索應作為最後手段,故撤銷了剔除申索的命令,但維持了限制申請令及限制訴訟令,以防止濫用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1957] 1 WLR 582 確立醫療疏忽的標準,以及 Ng Yat Chi v Maxshare Ltd [2005] 1 HKLRD 453 關於濫用程序及限制訴訟令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原告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剔除申索的命令,並指示將修訂申索陳述書的申請交由聆案官處理。同時,法庭維持了原審法官頒下的限制申請令及限制訴訟令,並下令雙方各自承擔上訴訟費,原審訟費則由原告承擔一半。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剔除申索 (strike out) 應作為最後手段,特別是在涉及人身傷害的訴訟中,若原告已提供初步專家意見證明疏忽,法庭不應輕易剝奪其訴訟權利。同時,法庭確認了在處理濫用程序的訴訟人時,頒發限制令是有效的管理工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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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醫療疏忽訴訟中,專家報告需要包含什麼內容才能避免被剔除?
A.

根據本案,專家報告必須描述原告的近期狀況,並就醫療疏忽的責任 (liability) 及因果關係 (causation) 提供專業意見,證明被告的行為低於普通專業水平。

Q.如果法庭認為訴訟人濫用程序,會頒發什麼命令?
A.

法庭可頒發限制訴訟令 (Restrictive Proceedings Order) 及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rder),以防止訴訟人進行重複或不必要的程序,從而管理訴訟進程。

Q.剔除申索 (strike out) 是處理醫療疏忽案件的常見做法嗎?
A.

剔除申索是嚴厲的措施,應作為最後手段。法庭在本案中裁定,只要原告能提供初步專家意見支持其指控,法庭不應輕易剝奪其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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