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 Youn 訴 Ng Kam Man HCPI533/1999
雨天越線駕駛由何人負責?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Siu Youn 訴 Ng Kam Man、China Motor Bus Company Limited、Chan Pak Wa 及 Chan Wing Wa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Ronny Wong S.C.
案情摘要
原告駕駛其SAAB私家車在Gascoigne Road Flyover上因故障停車,當時下雨,路面濕滑。第四被告擁有、第三被告駕駛的拖車到場協助,並在橋上作三點轉向,準備駛往對向車道。第一被告駕駛第二被告擁有的巴士,為避開故障車而越線行駛,與原告車輛碰撞。原告主張頸部受傷、收入損失、停車費、車輛全損及醫療等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及第三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疏忽責任,以及兩者應否分擔責任。另須判斷事故是否導致原告頸傷、收入損失及各項財產損害,以及原告能否以不足的商業紀錄證明所稱利潤損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已看見故障車及拖車的警示燈,知道路況異常,卻僅依賴其優先通行權而未減速,未有採取足夠預防措施。第三被告則在雨勢及能見度欠佳時,未有發出轉向訊號,明知有迎面巴士仍假定巴士會停車,作出具風險的轉向。兩人的疏忽同樣促成事故,故責任各半。就傷勢而言,根據醫生證據及住院紀錄,法庭按相對可能性認定頸傷由事故直接造成,或至少由事故觸發。利潤損失因缺乏銀行及營業紀錄而未獲支持,但病假及收入減少的實際損失可予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Bonham-Carter v Hyde Park Hotel Ltd (1948) 64 TLR 177,確認索賠人必須證明其損害,不能僅列出金額要求賠償。法庭亦參考Li Yee Yuen v Tam Wing Keung及香港人身傷害賠償資料,以評估頸傷的身心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四名被告須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共345,705港元,包括身心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收入損失、停車費、車輛價值、醫療、交通及拖車費。法庭另作訟費命令暫准令,訟費由四名被告支付。
判決啟示
即使駕駛者享有優先通行權,在已察覺特殊危險及惡劣天氣時仍須減速並採取額外謹慎措施。對收入損失的主張,缺乏銀行、營業及稅務紀錄會嚴重削弱證明力;但已有醫療及工作紀錄支持的實際收入損失仍可獲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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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雨天巴士撞上故障車,誰須負責?
法庭認為巴士司機看見警示燈卻未減速,拖車司機則在雨天未示意便作高風險轉向;兩者同樣疏忽,責任各半,但四名被告須共同向原告賠償。
Q.頸部退化是否可以向車禍被告索償?
雖然醫生不能完全排除原有退化,法庭根據事故前無不適、醫療報告及住院紀錄,認定事故造成或至少觸發頸傷,並判給身心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100,000港元。
Q.沒有完整營業紀錄能否索償生意利潤?
原告沒有提供相關銀行紀錄、稅務資料或可靠營業紀錄,未能證明每年300,000港元的生意利潤,因此該部分不獲批給;但有醫療及工作證據支持的收入損失獲判194,26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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