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 HCPI828/1997

簷篷倒塌死亡如何計算受養損失?

申索得直
第七原告獲判損害賠償八十萬元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Suffiad J15/5/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R. Suffiad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1994年8月1日Albert House一個簷篷倒塌,Mo Yee被埋在混凝土構築物下,送抵瑪麗醫院時證實死亡。第七原告Tsui Sai Nui代表死者遺產提出申索,死者的丈夫及兒子Tsui Yau為受養人。死者生前領取退休金及高齡津貼,經營報紙攤並協助女兒工作,每月總收入約8,404.80元。各被告的法律責任已確定,本次聆訊只處理損害賠償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如何計算死者丈夫及兒子的受養損失 (loss of dependency)、遺產的財富累積損失、喪葬費及喪親慰藉金。第七原告主張以死者原有收入、家庭支出及受養程度計算;第二及第五被告對部分金額提出承認或讓步,其餘被告沒有出席評估聆訊。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死者每月收入由8,404.80元增至9,334元,取其中位數8,869元,並認定家庭受養水平為收入的75%。扣除死者本身的食物、醫療及衣物支出後,加上每月給予丈夫2,000元及兒子1,000元,得出每月受養額6,320元,乘以48個月為319,284元。鑑於丈夫年老及健康欠佳,損失按八成分配予丈夫、兩成分配予兒子。法庭亦依《法律改革及雜項條文條例》下適用的法定喪親金,並採納被告就財富累積損失及喪葬費的承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受養損失的證據、已承認的金額、適用的法定喪親金及利息規則作出評估。

裁決與命令

第七原告勝訴,死者遺產及兩名受養人合共獲判損害賠償800,000元,款額包括利息。所有被告須共同承擔本次評估的訟費,按非訟費評定;第七原告的法律援助訟費依相關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示範以死者工作至八十歲的假設、收入中位數及75%受養比例計算損失,並按受養人的實際需要分配賠償。判決亦說明已承認的損失及喪葬費可直接納入最終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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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簷篷倒塌導致死亡可索償哪些損失?
A.

法庭評估了受養損失、喪親慰藉金、遺產的財富累積損失及喪葬費,並計算利息。本案合共判給800,000元。

Q.死者有兩名受養人,賠償如何分配?
A.

法庭按實際依賴程度及需要分配受養損失。本案因丈夫年老及健康欠佳,獲分八成;兒子獲分兩成。

Q.如何計算死者生前的受養損失?
A.

法庭採用8,869元的每月中位收入及75%受養比例,按48個月計算,再加利息,得出受養損失總額449,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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