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rung Kamala DCPI1660/2010

工作場所滑倒能否向僱主索償?

申索駁回
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疏忽,申索被駁回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District Judge Harold Leong25/3/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rung Kamala 訴 Hong Wei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arold Leo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Gurung Kamala受僱為被告Hong Wei Limited美容按摩中心的清潔工。她稱於2009年9月16日在工作期間,因美容中心按摩室5外洗手盆漏水,地面濕滑而滑倒受傷。原告依據《佔用人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普通法謹慎責任及僱傭合約中的默示條款提出人身傷害申索。被告否認地面有水,並否認疏忽或違反任何責任。原告其後多次求診及休病假,被告亦已支付僱員補償款項共115,225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告是否如所述在積水地面滑倒、被告是否違反佔用人責任、法定責任、普通法謹慎責任或僱傭合約默示條款,以及原告所稱傷勢和損失是否可信。原告依賴自身及一名前僱員證供;被告則依賴管理人員、顧客及醫療證據,否認有積水或事故經過。

判決理由

法院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評估證供,認為原告所述須頻繁積水而無人處理的情況不合常理;獨立顧客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未聽見重物墜地或水濺聲,也未見地面有水。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不可能按其所述方式跌倒,不能證明被告有疏忽、違反佔用人責任、法定責任或合約責任。法院另指出,醫療紀錄中病人的主觀痛楚屬證據一部分,須結合全部證據評估;Waddell測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誇大,但本案整體證據顯示症狀被嚴重誇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 [2008] 5 HKLRD 210,指出病假證明只是須與全部醫療及其他證據一併評估的證據。法院亦引用Tam Yuen Hoi v Chan Muk Sing & Ors [2003] HKLRD K16,作為輕微軟組織傷害及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便利的賠償參考。

裁決與命令

原告申索被駁回。法院作出訟費評定命令,訟費如未能協議則由被告評定;原告自身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法院並指出,即使被告須負責,原告已收取的僱員補償款亦足以涵蓋可能的損害。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病人持續陳述痛楚或持有病假證明,並不自動證明傷勢真實或具有器質性原因。法院可透過現場證人、物理情況、醫療檢查及求診時間等整體證據評估可信性;即使Waddell測試不能單獨證明裝病,亦可與其他證據共同支持症狀誇大的結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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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作場所滑倒但沒有目擊者,能否向僱主索償?
A.

原告仍須以相對可能性證明事故及僱主違反責任。法院比較現場情況及證人證供後,認為本案沒有積水,故駁回申索。

Q.病假證明是否足以證明工作受傷?
A.

不是。病假證明只是須與全部醫療及其他證據一併評估的證據。法院在本案不接納病假及主觀痛楚足以證明所稱嚴重傷勢。

Q.Waddell測試是否可以單獨證明誇大傷勢?
A.

不能。法院指出Waddell模擬及分散注意測試本身不足以證明裝病,但可與客觀檢查、證人證供及求診模式結合。本案整體證據支持症狀被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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