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訴訟訟費計算基準?

Lily Tse Lai Yin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HCPI828/1997

申請駁回
法庭拒升訟費基準,因無特殊情況。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Suffiad J23/2/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大廈簷篷倒塌事故,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及七名行人受傷。原告人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相關管理公司等被告人提起人身傷害訴訟。法庭於1999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人隨後申請將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由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提升至「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理由包括部分原告人為未成年人、案情明顯勝算極高,以及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對所有指控進行嚴格舉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經過全面審訊並取得勝訴後,原告人是否因涉及未成年人、案情勝算高或被告人採取嚴格抗辯策略,而有權獲得「共同基金」基準的訟費,而非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雖然在涉及無行為能力人 (person under a disability) 的和解案件中,法庭通常會批出「共同基金」基準的訟費,但若案件經審訊並作出判決,則應適用一般原則,即判給「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的訟費。法官認為,被告人有權提出抗辯,即使抗辯最終失敗,亦不應因此受到懲罰性訟費的對待。此外,原告人因被告人要求嚴格舉證而產生的合理開支,已可透過「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下的訟費評定 (taxation of costs) 獲得補償,因此本案並無特殊及不尋常的情況 (special and unusual circumstances) 以行使酌情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ayzell v. British Portland Cement Manufacturers Limited [1961] 1 WLR 557,法官區分了該案因法律援助覆蓋範圍不足而獲批共同基金訟費的特殊情況,並認為本案原告人並無此類困難。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人將訟費基準提升至「共同基金」基準的申請,僅批准將訟費命令修訂為包括兩名大律師 (two counsel) 的證明書,並下令本申請的訟費作為本案訟費的一部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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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人身傷害案件勝訴後,訟費通常如何計算?
A.

通常情況下,法庭會判給「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的訟費。除非案件涉及特殊及不尋常的情況,否則法庭不會輕易改判「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 的訟費。

Q.如果原告人是未成年人,訟費計算會有不同嗎?
A.

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並以和解方式結案,法庭通常會判給「共同基金」基準的訟費。但若案件經過全面審訊並取得判決,則適用一般原則,即判給「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的訟費。

Q.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嚴格舉證,是否構成判給較高訟費的理由?
A.

不構成。法庭認為被告人有權提出抗辯並要求原告人舉證。合理的舉證開支已可在「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的訟費評定中獲得補償,因此法庭拒絕因此提升訟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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