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 Gordon Young CACV131/2003
受傷後轉職收入如何計算?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ristopher Gordon Young 訴 Lee Ch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e Pichon JA、Yuen JA、Reyes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00年3月清晨在大潭道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告Christopher Gordon Young當時駕駛電單車,沿大潭道超越被告Lee Chu駕駛的汽車;被告其後右轉駛入大潭郊野公園入口,汽車撞及原告電單車,導致原告被拋出並受重傷。原審裁定被告右轉前沒有適當查看後方及發出訊號,構成疏忽;原告則在有斜線標記的位置及附近超車,也負有分擔疏忽責任。被告就責任比例及損害賠償提出上訴,原告則以答辯人通知書就部分賠償計算提出交叉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上訴法庭應否干預原審對雙方分擔責任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的裁量;原告的頸椎傷勢是否可計入痛苦及喪失生活享受的賠償;原告未來收入損失是否應因所謂剩餘賺取能力扣減20%;以及以報稅表所列開支計算淨收入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責任分配屬原審法官的裁量;除非有法律錯誤、誤解重要事實,或結果超出合理裁量範圍,否則不應干預。原告在危險路段超車,已可合理預見其他駕駛者可能疏忽,故三分之一責任成立。至於收入損失,單憑原告可能從事未指明工作,不能以其過往大律師收入的20%作武斷扣減。被告須提出具體工作、就業市場需求及可能收入的證據;未能如此證明,即不能以剩餘賺取能力扣減。原審以報稅表及證供評估開支則有證據支持。
引用案例與條文
Wishing Long Hong v Wong Kit Chun確立上訴法庭只在例外情況干預責任比例。Tang Shau-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 Ltd不支持把未來收入以武斷百分比扣減,並應限於其特殊事實。Lau Wing Sheng v Chung Fat Mechanical Works Co要求被告以證據證明具體工作及實際就業可能性。IRO第16(1)條亦支持以必要產生收入的開支作評估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上訴駁回;原告的答辯人通知書部分獲准,撤銷20%剩餘賺取能力扣減,並修訂收入損失計算。判決金額由4,147,384.76港元增加至5,046,712.41港元;上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並按非爭議或評定方式處理。
判決啟示
損害賠償中的未來收入損失,不能僅以抽象或武斷的收入百分比扣減。若被告主張原告可轉職減少損失,應提出具體職業、資格、勞工市場需求及收入證據。本案亦區分未來收入損失與勞動市場上的賺取能力障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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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事故中一方右轉一方超車,責任如何分配?
法院認為被告右轉前沒有查看後方及發出訊號,責任較重;原告在危險位置超車亦須負責。最終維持被告負三分之二、原告負三分之一的比例。
Q.受傷後可能轉做其他工作,收入損失可以扣減嗎?
可以提出這項主張,但必須有具體職業、就業市場需求、原告資格及可能收入的證據。本案被告沒有提供足夠證據,因此法院撤銷20%的武斷扣減。
Q.法院會否完全按照報稅表計算收入損失?
報稅表是重要證據,但不是不可推翻的資料。法院仍須考慮全部證據。本案原審考慮報稅表及證人口供後,以每年80萬港元作開支扣除,該做法獲上訴法庭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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