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UNG KEUNG v. GREENROLL LTD t/a CONRAD HONG KONG
原告Chan Chung Keung於2003年4月8日在Conrad Hotel任職酒吧領班,運送餐盤經過走廊時在濕滑地面跌倒,造成腰背及下肢不適。他以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為由向僱主Greenroll Limited索償。被告承認百分之八十責任,爭議集中於傷勢程度、病假期限、原告是否誇大症狀,以及他能否重返原職。雙方醫生對其能否從事原有工作及未來收入損失意見不一。
精選 64 宗 疏忽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Chan Chung Keung於2003年4月8日在Conrad Hotel任職酒吧領班,運送餐盤經過走廊時在濕滑地面跌倒,造成腰背及下肢不適。他以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為由向僱主Greenroll Limited索償。被告承認百分之八十責任,爭議集中於傷勢程度、病假期限、原告是否誇大症狀,以及他能否重返原職。雙方醫生對其能否從事原有工作及未來收入損失意見不一。
原告 (P) 於2000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 (D) 為建築工地雜工。2000年11月27日,P 在石硤尾一個建築工地搬運5條金屬灌漿管時滑倒受傷。P 聲稱其僱主 D 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違反佔用人謹慎責任 (occupier's duty of care) 及違反法定職責。D 否認事故發生,或即使發生,D 並無疏忽或違約,並聲稱 P 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P 稱其上司「車仔」催促其快速完成工作,故他每次獨自搬運5條灌漿管,因害怕被責罵或解僱而不敢與工友合作。P 亦指工作路徑濕滑泥濘。
本案是評定第二原告因1994年8月1日Albert House簷篷倒塌而提出的損害賠償。各被告的法律責任早已裁定由原告勝訴。第二原告當時經營報紙檔,事發時其母親代為看守;她離開餐廳後目睹簷篷在數呎前塌下,並看見母親被混凝土壓死。她沒有身體創傷,但其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影響家庭生活、工作能力及收入。評定聆訊中只有第二及第五被告由律師代表。
本案涉及一名原告人於1994年8月1日香港仔一幢大廈簷篷倒塌事故中受傷的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當時與其三歲兒子同行,簷篷倒塌時她本能地將兒子推向商店內,自己卻被一塊大石板壓住,導致嚴重頭部及下背部受傷,包括脊椎骨折脫位及完全截癱。事故後,原告人一直需要輪椅代步,並出現泌尿、腸道問題及抑鬱症等精神疾病。本案的法律責任已確定,現階段僅為評估原告人的損害賠償金額。
原告朱小容於2008年4月9日在其僱主(第二被告)的超級市場工作時,因同事(第一被告)移走了她用作墊腳的膠奶箱,導致她坐下時跌倒受傷。原告隨後入稟法院,就其背部受傷向被告索償。被告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原告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索償金額的計算。
原告人Chan Kin Man駕駛輕型貨車沿錦上路行駛時,被告人Cheuk Siu Tong突然從行人路步出馬路,導致兩車相撞。原告人指控被告人疏忽,未有留意交通情況便橫過馬路,遂入稟索償。被告人否認疏忽,並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車速過快及未有及時煞車。法庭審視了現場照片及證據,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且屬虛構,旨在推卸責任。
原告鄭玉珍是一名43歲的清潔工人,於2004年4月24日在豪景花園工作期間受傷。她當時正從豪景花園第18座6樓至5樓的後樓梯搬運垃圾,聲稱因樓梯濕滑且有油漬而滑倒受傷。第一被告是她的僱主永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物業管理公司豪景花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豪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償,指控他們違反僱傭合約下的默示責任、佔用人責任以及一般謹慎責任。
原告Wong Man Kin受僱為被告Golden Wheel (C&HK)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mited的貨櫃車司機。2008年12月30日,他在碼頭清潔及檢查置於拖架上的空置冷藏貨櫃後下來時,因鞋底及拖架防撞桿濕滑而失足,從約1.5米高處墮下,造成腰背及左腿神經根傷患,並其後出現焦慮及抑鬱症狀。被告沒有提供適合進出貨櫃的梯子、防滑鞋或其他安全設備。原告索償人身傷害、收入損失及醫療等損害;被告則主張原告下貨櫃時沒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並爭議傷勢、既有退化及收入損失的程度。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上訴人)的空中服務員黃秀麗女士(答辯人)於2000年11月17日在一班由香港飛往東京的航班上工作時受傷。她在飛機尾部廚房的吧檯車中取出一個藍色抽屜內的瓶子時,該抽屜從吧檯車中掉落並砸到她的右膝。該藍色抽屜裝滿瓶子時重約30磅。黃女士向國泰航空提出疏忽索償,原審法庭裁定國泰航空疏忽,並將責任按50/50比例分攤。上訴法庭維持原判,國泰航空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於1996年1月5日在紅磡火車站工地任棚架工,工作期間在高處失去平衡,從月台下方墜落至路軌,身受重傷。上訴人以疏忽、佔用人責任及違反法定責任為由,控告總承建商及其他承建商。上訴人主張自己站在不合適的梯子上跌下;答辯方則提出替代說法,指他站在懸空的熒光燈槽上。原審採納後者,裁定答辯方負有責任,但認定上訴人有25%的共同過失。上訴庭其後以申索所依據的事實版本未由上訴人提出為由駁回申索。
原告Wong Wai Man受僱於被告經營的老人院,任職個人護理員,負責為長者洗澡。2004年12月26日,她替住院者Ah Foon調校水溫時,Ah Foon突然痛叫並向前跌倒;原告轉身以雙臂扶住她,因而扭傷背部。原告指稱被告未提供足夠訓練、人手及設備,並採用不安全的工作制度。被告否認責任,並質疑傷勢由原告其後替Ah Foon穿褲時造成。法庭亦評估原告的背部及精神狀況、收入損失和傷勢誇大問題。
原告Mehmood Khalid受僱為碼頭吊運工,在青衣海旁貨物裝卸作業中,負責把吊索掛在貨櫃四角。第一被告Million Harvest Wharves & Logistics Limited擁有吊躉,第二被告Yeung Fat Chai操作吊機。2004年6月14日,原告在平台上接取懸空吊鈎時,右手手套被吊鈎勾住,身體被吊起後墜落約十至十六呎,造成左手腕橈骨及尺骨莖突骨折。原告向兩名被告索償;兩被告否認法律責任,並曾提出原告有共同過失。第三被告其後不再是本案一方。
原告 Lee Yuk Lan 在被告 Royaltelle International Ltd(以 The Royal Garden 名義經營)的酒店工作時受傷。原告就該宗人身傷害 (personal injuries) 案件向被告提出索償,指控被告疏忽 (negligence) 導致其受傷。法庭審理了關於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 (damages) 的爭議。
上訴人Lo Yuk Chu是元朗清華大廈一樓B室的登記業主;答辯人Hang Yick Properties Management Limited則根據1989年公契管理該大廈。1993年12月24日,上訴人外出及前往中國內地度假期間,公用污水管因住戶把固體物沖入廁所而淤塞,污水倒流至其單位。她須另覓住所,並承擔裝修、修理及更換家具費用。她以疏忽、滋擾及違反公契管理責任起訴,原審駁回申索後提出上訴。
原告Chan Ming Yat受僱為被告Youh Eng Lai Michael(以Prime Industrial Company (Hong Kong)名義營業)的工場主管。2000年6月5日,原告在塑膠注塑機頂部打開滑門修理頂針螺絲時,未有關閉機器,活動模板突然後移,夾傷其左手食指。機器前方滑門設有聯鎖護罩,但頂部滑門沒有。被告曾口頭指示原告進行維修前關閉機器,原告因方便而未遵從。原告要求損害賠償,被告否認違反法定責任及普通法責任,並主張原告有共同過失。
原告人方月霞(Madam Fong)受僱於被告公司(Success)擔任分店經理。2006年10月10日,原告在分店廚房取物時,因廚房儲物櫃位置較高,她站上一張塑膠凳(Stool)並踮起腳尖,期間失去平衡跌倒受傷。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合適的梯子,導致她被迫使用不穩定的凳子,遂向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原告人 Faridha Sulistyoningsih 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她對被告人 Mak Oi Ling Karen 提出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本案涉及原告人在受僱期間發生的意外,原告人指控被告人疏忽 (negligence),導致其身體受傷並要求賠償。法庭在審理後裁定原告人勝訴,並就賠償及訟費 (costs) 作出裁決。
申請人梁有勝為建裕大廈業主,因大廈天台長期滲水導致其單位結構受損。法庭曾於2002年頒令第二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進行維修,但法團維修不善,導致申請人被迫遷出。本案為損失評估聆訊,申請人就租金支出、滋擾賠償、維修費用及搬遷開支等向法團索償。
Chan Sik-pan 是消防裝置技工,於 Windsor House 裝修工程中工作。工程經多層分包後,由 Wylam's Services Limited 分包給 Leung Kwok-chau,再由 Leung 分包給 Yu Chi-kong。Chan 實際由 Yu 招聘、指導、分派工具、監督工作及支付工資。1992年8月21日,Chan 在沒有護欄的木板工作平台上固定消防風管時,鏈鉗因金屬疲勞折斷,導致他失足墮下受傷。Wylam 填寫僱員補償表格並支付補償,後被 Chan 以僱主疏忽為由起訴。
原告Yeung Lai Ping是衞生署牙科醫生,1998年至1999年在北區醫院口腔頜面外科及牙科部工作。其工作包括進行外科脫牙,工作量尤其繁重。她在1999年已出現右手腕疼痛、麻痺及無力,並曾請病假及接受治療;復工後仍被安排於2019年10月30日上午連續進行三項外科脫牙,第三項期間右手腕劇痛。其後她被診斷患有右手腕三角纖維軟骨複合體撕裂、腕管綜合症及肌腱脫位,最終不能繼續牙醫工作,遂向Secretary for Justice索償。
第 2 /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