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跌倒受傷是否構成僱員分擔疏忽?

Chu Sio Iong 訴 Cheung Ho Yin DCPI580/2011

申索得直
被告須負全責,賠償原告背傷。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is Honour Judge Kent Yee6/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u Sio Iong v Cheung Ho Yin & Ano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ent Yee

案情摘要

原告朱小容於2008年4月9日在其僱主(第二被告)的超級市場工作時,因同事(第一被告)移走了她用作墊腳的膠奶箱,導致她坐下時跌倒受傷。原告隨後入稟法院,就其背部受傷向被告索償。被告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原告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索償金額的計算。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原告在坐下前未有確認膠箱位置是否仍在,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分擔疏忽;第二,原告聲稱的泌尿系統及精神問題是否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 (causal link),以及應如何評定其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的賠償額。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告僅短暫離開位置,且當時環境顯示她正在使用該膠箱,任何人移走膠箱前均應給予通知。原告假設膠箱仍在原位是合理的,因此不構成分擔疏忽。關於賠償,法官指出原告的醫療證據顯示其背傷僅屬輕微,且其聲稱的泌尿及精神問題缺乏醫學證據支持,亦與意外無因果關係。法官認為原告誇大了傷勢,故僅就其輕微背傷及相關損失作出賠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Yu Pun Yuen v Ng Kwok Man [2003] HCPI 293/2002,用以探討僱員在工作環境中應盡的謹慎責任。法官認為該案與本案事實有別,因為本案中原告並無任何不當行為導致意外發生,故不適用分擔疏忽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無需扣減分擔疏忽。法庭判處原告獲得賠償,包括10萬港元的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 (PSLA)、26,082港元的審前收入損失,以及1萬港元的喪失賺取能力賠償和1萬港元的特別損害賠償。被告須支付原告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人身傷害訴訟中,原告必須就其聲稱的傷勢提供充分的醫學證據。法官明確指出,若原告在庭上的證供被認為誇大其詞,且缺乏醫學支持,法庭將不會接納其關於長期傷殘或相關併發症的索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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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作時因為同事移走我的墊腳物而跌倒受傷,我可以向僱主索償嗎?
A.

可以。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僱主及相關同事須承擔法律責任。法官認為,若工作環境中有人移走他人正在使用的工具而未作通知,導致他人受傷,僱主需負責。法庭最終判處被告須向原告賠償。

Q.如果我受傷後聲稱有精神問題,法庭一定會賠償嗎?
A.

不一定。法庭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醫學證據以證明精神問題與意外有因果關係 (causal link)。在本案中,由於原告缺乏相關醫學證據,且法庭認為其證供誇大,因此拒絕了其關於精神問題的索償。

Q.在工作意外中,如果我沒有檢查環境就坐下,會被視為分擔疏忽嗎?
A.

視乎情況而定。法庭會考慮當時環境是否合理地讓僱員假設環境安全。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原告僅短暫離開,且當時環境明顯顯示她正在使用該膠箱,因此她假設膠箱仍在原位是合理的,不構成分擔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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