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Wai Man HCPI77/2007
單人替長者洗澡受傷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Wai Man v Yi Wo Yuen Aged Sanatorium Centre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原告Wong Wai Man受僱於被告經營的老人院,任職個人護理員,負責為長者洗澡。2004年12月26日,她替住院者Ah Foon調校水溫時,Ah Foon突然痛叫並向前跌倒;原告轉身以雙臂扶住她,因而扭傷背部。原告指稱被告未提供足夠訓練、人手及設備,並採用不安全的工作制度。被告否認責任,並質疑傷勢由原告其後替Ah Foon穿褲時造成。法庭亦評估原告的背部及精神狀況、收入損失和傷勢誇大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安排單一護理員在缺乏完整訓練及監督下為長者洗澡,是否構成不安全工作制度及僱主疏忽。被告爭議意外與背傷的因果關係,並指原告誇大傷勢及可能有共同疏忽。原告則主張意外源於被告未提供足夠人手、訓練和安全設備。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原告及醫生對意外經過的證據,認為她在扶回Ah Foon時已出現可忍受的腰痛,後來穿褲時才加劇,並非意外因果中斷。僱主的注意責任 (employer’s duty of care)須按整體工作制度評估。長者洗澡處於濕滑環境,可能突然需要援助;讓未完成訓練、無監督的護理員獨自處理十一至十二名長者,合理可預見會造成受傷風險。被告未安排額外人手,構成不安全工作制度及疏忽。法庭認為原告確有背痛及由意外引致的精神病況,但透過監察錄像及專家證據認定她誇大背部失能程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下僱主的注意責任、疏忽及因果關係原則,並按證據評估傷勢、精神狀況及收入損失。法庭亦考慮《分擔錯失條例》所涉及的共同疏忽概念,但認為原告沒有過失。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被告須向原告支付505,321港元,包括痛楚、煎熬及喪失生活福祉250,000港元、審訊前收入損失307,100港元、特別損害35,000港元及收入能力損失40,000港元,扣除已收賠償並計算利息。被告須按區域法院級別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法院會從整體工作制度,而非僅從事故細節,評估僱主是否提供安全制度。即使原告的身體傷勢被認定有誇大,法院仍可按可信證據裁定部分傷勢及精神損害由意外造成,並作相應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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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護理員獨自替長者洗澡受傷,僱主是否要負責?
若僱主讓護理員在缺乏足夠訓練、支援及監督下獨自處理長者,可能構成不安全工作制度。本案法院認定被告疏忽並須負責。
Q.受傷後數分鐘才感到劇痛,還能否證明意外造成傷勢?
可以。法院認為原告扶住跌倒長者後已出現可忍受的腰痛,穿褲時才加劇;延後出現劇痛並不排除意外造成背傷。
Q.傷者被指誇大傷勢,仍可獲精神損害賠償嗎?
可以,但賠償會按可信證據評估。法院認為原告誇大背部失能程度,仍裁定意外間接造成精神病況,並就痛楚及精神損害評定25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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