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P) 於2000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 (D) 為建築工地雜工。2000年11月27日,P 在石硤尾一個建築工地搬運5條金屬灌漿管時滑倒受傷。P 聲稱其僱主 D 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違反佔用人謹慎責任 (occupier's duty of care) 及違反法定職責。D 否認事故發生,或即使發生,D 並無疏忽或違約,並聲稱 P 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P 稱其上司「車仔」催促其快速完成工作,故他每次獨自搬運5條灌漿管,因害怕被責罵或解僱而不敢與工友合作。P 亦指工作路徑濕滑泥濘。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僱主是否違反了提供安全工作系統的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以及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定職責。被告辯稱搬運灌漿管是簡單常見的工作,無需特別指示,且原告存在分擔疏忽。原告則強調其在壓力下工作,且被告未提供足夠的安全培訓和指引。
法庭裁定原告的證供誠實可靠,事故確實按其所述方式發生。法官認為被告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因其未就搬運灌漿管的數量或方式給予明確指示,亦未進行風險評估。儘管被告聲稱搬運工作簡單,但法官指出,考慮到原告的經驗不足及語言障礙,被告應提供適當指示。法官亦認定被告違反了《建築地盤(安全)規例》(Construction Sites (Safety) Regulations) 第38A(1)條、《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第6(1)及(2)條以及《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第23(1)、24(1)及27(1)條的法定職責。法官認為原告並無分擔疏忽,因其是在上司壓力下為完成工作而採取該方式。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確立僱主謹慎責任和法定職責的原則,包括 McDermid v Nash Dredging & Reclamation Co Ltd [1987] 1 AC 906 確立僱主不可轉讓的謹慎責任;Winter v Cardiff Rural District Council [1950] 1 All ER 819 討論僱主在複雜或危險工作中的責任;Rainfield Design & Associates Ltd v Siu Chi Moon [2000] 2 HKC 419 關於對有經驗工人提供安全指示的重要性;以及 Sun Wan Co v Ng Kam [1988] KC 358 關於僱員在僱主默許下以不安全方式工作時的責任。
法庭裁定被告須就原告的傷害負上全責,並無分擔疏忽。被告須向原告支付總計港幣340,907.55元的損害賠償,包括痛苦、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審前收入損失、審後收入損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強積金損失及特別損害賠償。利息將按指定利率計算。
本案強調僱主對僱員負有不可轉讓的謹慎責任,即使是看似簡單的工作,若存在固有風險,僱主仍須提供明確指示、培訓及進行風險評估。對於語言不通的僱員,僱主有責任確保其能理解安全指引。此外,法庭重申,僱員在僱主壓力下為完成工作而採取不安全方式,不構成其分擔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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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建築工地出現水、泥和碎屑是常見情況,不能以舞廳地板或育嬰室的安全標準來衡量。因此,本案中濕滑泥濘的地面本身不構成不安全工作地點。
法庭裁定,僱員在僱主上司壓力下為完成工作而採取不安全方式,不構成其分擔疏忽。僱員是為了僱主業務而工作,而非為自身目的。
法庭認為,若僱主選擇將安全培訓委託給第三方,則必須確保該培訓能滿足其僱員的特定情況,特別是對於不諳廣東話的僱員,應提供翻譯以確保其理解安全指引。
Ahmed Masood v Chung Kau Engineering DCPI51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