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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Whampoa Garden一單位的業主,指控樓上被告單位的滲水問題導致其單位嚴重受損。原告聲稱滲水始於1995年,並多次向管理處投訴及進行維修。被告則辯稱其單位在滲水期間大部分時間空置,且無證據顯示滲水源自其單位。原告於2004年入稟區域法院,後轉至高等法院審理。
精選 42 宗 疏忽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為Whampoa Garden一單位的業主,指控樓上被告單位的滲水問題導致其單位嚴重受損。原告聲稱滲水始於1995年,並多次向管理處投訴及進行維修。被告則辯稱其單位在滲水期間大部分時間空置,且無證據顯示滲水源自其單位。原告於2004年入稟區域法院,後轉至高等法院審理。
原告於1997年10月1日晚上在被告酒店的側門入口處滑倒受傷。當晚因國慶煙花匯演,酒店附近人流較多。原告稱她當時正急步走上側門的台階,在進入酒店前滑倒,臉部撞到玻璃門,然後向後跌下台階。她雖然沒有看到地上的液體,但注意到裙子濕了,因此推斷是踩到積水或其他液體滑倒。原告因此向酒店索償。
原告人黎女士於2006年9月25日駕駛私家車時,被被告人陳先生駕駛的輕型貨車從後撞及。黎女士因此頸部及背部受傷,並住院三天,診斷為揮鞭式創傷 (whiplash injury)。被告人承認法律責任 (liability),本案爭議點僅為賠償金額的評估。黎女士聲稱事故後持續疼痛,並因此無法從事原有幼稚園校車保姆工作,導致收入減少。
原告人 (P) 於2009年10月8日在其僱主第一被告 (D1) 租用的辦公室外走廊滑倒受傷。該走廊由第二被告 (D2) 擁有,D2僱用第三被告 (D3) 作為清潔工。P聲稱D3在拖地後未放置「小心地濕」警告牌,導致地面濕滑。D1、D2及D3均否認責任。D1辯稱已履行其職責,並指P未注意地面情況或未選擇安全路線。D2及D3則稱D3當時未拖P滑倒的區域,且P未理會口頭警告。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各被告的法律責任及P的傷勢歸因。
原告於1990年7月23日出生,翌日被誤診為大動脈轉位 (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TGA),並於7月26日接受了不必要的手術,製造了一個房間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ASD),即「心臟有洞」。此缺損直至2003年2月5日才修補。原告聲稱因此手術及其後疏忽治療導致其生長發育受阻,並留下終身殘疾。第二被告(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承認診斷失誤及不必要手術,並同意賠償。第一被告(醫院管理局)的訴訟則獲准中止。本案主要為評估第二被告須支付的損害賠償 (assessment of damages)。
原告於2003年中在被告的診所接受洗耳治療,隨後聲稱因治療導致耳鳴。原告於2006年入稟高等法院索償,指控被告在洗耳過程中存在醫療疏忽 (medical malpractice)。原審法官認為原告提交的專家報告未能證明疏忽或因果關係,下令剔除 (strike out) 其申索。原告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
原告於2003年受僱於被告,擔任學徒。案發當日,原告在工地切割水管時,因切割機刀片磨損且無替換品,遂與另一名學徒嘗試將一段重型水管整體拆卸。過程中,該學徒突然鬆手,導致水管墜落並壓傷原告右手,造成嚴重傷害。原審法官認為原告未嘗試尋找替換刀片,且未遵守被告指示將水管切成小段,裁定原告需為意外負全責,駁回其申索。原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原告人方月霞(音譯)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分店經理。2006年10月,原告在分店廚房取物時,因站在塑膠凳上取物導致失平衡跌倒受傷。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合適的梯子,導致其被迫使用不穩固的塑膠凳。原審法官認為該取物工作屬日常簡單行為,原告作為成年僱員應具備足夠常識判斷安全,且現場有其他更穩固的椅子可用,故裁定被告無需就此承擔責任,駁回原告的索償。
原告人於1989年至2000年受僱於被告人九龍巴士公司,擔任巴士站站長。1996年9月12日,原告人在其工作亭內使用一張有輪辦公椅時,椅子突然斷裂,導致他跌倒並背部受傷。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合適的工具,構成疏忽。被告人否認疏忽,並曾以《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為由抗辯,但該抗辯被駁回。原告人因傷請病假長達24個月,並聲稱因此患上重度抑鬱症,導致其失業。
原告朱小容於2008年4月9日在其僱主(第二被告)的超級市場工作時,因同事(第一被告)移走了她用作墊腳的膠奶箱,導致她坐下時跌倒受傷。原告隨後入稟法院,就其背部受傷向被告索償。被告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原告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索償金額的計算。
原告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受傷,當時涉案輕型貨車由第二被告駕駛。第一被告是該貨車的註冊車主,也是主要承建商。原審法官裁定第一被告須為第二被告的疏忽負上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第一被告提出上訴,爭議其是否須對非其僱員的第二被告負上責任。案情顯示,第一被告已將貨車售予第三被告,並由第四被告的僱員(即第二被告)在執行分包合約工作時駕駛。
原告是一名廚師,受僱於被告經營的餐廳。2002年5月23日,原告在處理蒸魚工作時,從蒸櫃取出蒸魚後,在轉身將魚放置於對面工作枱的過程中,感到下背部劇痛。原告隨後被診斷為背部扭傷,並長期休假。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未提供輔助工具(如腳踏凳)及未給予足夠的培訓,導致其受傷,遂入稟法院索償。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上訴人)的空中服務員黃秀麗女士(答辯人)於2000年11月17日在一班由香港飛往東京的航班上工作時受傷。她在飛機尾部廚房的吧檯車中取出一個藍色抽屜內的瓶子時,該抽屜從吧檯車中掉落並砸到她的右膝。該藍色抽屜裝滿瓶子時重約30磅。黃女士向國泰航空提出疏忽索償,原審法庭裁定國泰航空疏忽,並將責任按50/50比例分攤。上訴法庭維持原判,國泰航空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於2003年7月前往被告診所進行洗耳程序,期間由一名助理使用金屬注射器注入水流。原告聲稱助理使用冷水且力度過大,導致其隨後出現耳鳴。原告於2006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被告醫療疏忽 (medical negligence)。原審法官曾因原告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醫療報告而剔除其申索。上訴法庭曾給予原告最後機會提交專家報告,原告隨後提交了Carpenter醫生撰寫的補充報告,但原審法官認為該報告未能證明疏忽,再次剔除其申索並頒下限制訴訟令 (Restrictive Proceedings Order, RPO) 及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rder, RAO)。
申請人梁有勝為建裕大廈業主,因大廈天台長期滲水導致其單位結構受損。法庭曾於2002年頒令第二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進行維修,但法團維修不善,導致申請人被迫遷出。本案為損失評估聆訊,申請人就租金支出、滋擾賠償、維修費用及搬遷開支等向法團索償。
原告鄭玉珍是一名43歲的清潔工人,於2004年4月24日在豪景花園工作期間受傷。她當時正從豪景花園第18座6樓至5樓的後樓梯搬運垃圾,聲稱因樓梯濕滑且有油漬而滑倒受傷。第一被告是她的僱主永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物業管理公司豪景花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豪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償,指控他們違反僱傭合約下的默示責任、佔用人責任以及一般謹慎責任。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1年12月15日的致命工業意外。死者譚文達在香港浸會大學(第一第三方)的學生宿舍地盤內,安裝電腦電纜時觸電身亡。涉事地盤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第四被告)擔任總承建商,Tridan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為電氣安裝分判商,Talent Regent Engineering Limited(第二被告)及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第一被告)為次分判商。死者受僱於第四第三方(Practical Engineering Co.),該公司為Roctec Technology Limited(第二第三方)的分判商。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僱用的無牌電工錯誤接駁電線,導致照明面板帶電,而現場照明不足且缺乏安全監督。
原告人Ho Kin Lon於2009年1月7日因第一被告人Wong Tin Chi駕駛私家車的疏忽行為而遭遇交通意外,第二被告人Fan Tsz Ho則須負上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原告人因此次意外導致頸部、右大腿及右膝軟組織受傷,右腿亦有擦傷。各方已於2010年4月26日同意就法律責任方面判原告人勝訴,本案僅處理損害賠償 (assessment of damages) 的評估。
本案原告FAN JIAN HUI於2007年9月25日發生一宗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頸部、雙下肢觸痛及輕微頭部受傷。他住院至2007年9月28日,並獲病假至2008年3月16日。原告接受了多次蔡永生醫生的治療及瑪嘉烈醫院的物理治療。被告已就法律責任 (liability) 承認責任,本聆訊旨在評估原告可獲的損害賠償 (damages)。
原告 (P) 於2000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 (D) 為建築工地雜工。2000年11月27日,P 在石硤尾一個建築工地搬運5條金屬灌漿管時滑倒受傷。P 聲稱其僱主 D 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系統、違反佔用人謹慎責任 (occupier's duty of care) 及違反法定職責。D 否認事故發生,或即使發生,D 並無疏忽或違約,並聲稱 P 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P 稱其上司「車仔」催促其快速完成工作,故他每次獨自搬運5條灌漿管,因害怕被責罵或解僱而不敢與工友合作。P 亦指工作路徑濕滑泥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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