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 HCPI828/1997
目睹親人死亡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and Others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本案是評定第二原告因1994年8月1日Albert House簷篷倒塌而提出的損害賠償。各被告的法律責任早已裁定由原告勝訴。第二原告當時經營報紙檔,事發時其母親代為看守;她離開餐廳後目睹簷篷在數呎前塌下,並看見母親被混凝土壓死。她沒有身體創傷,但其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影響家庭生活、工作能力及收入。評定聆訊中只有第二及第五被告由律師代表。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評定第二原告因目睹母親死亡所患創傷後壓力症的非財產損害、親友陪伴及服務損失、既往及將來收入損失、醫療費和特別損失。爭議包括將來收入損失的乘數,以及未來精神科治療應按何種費用計算。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醫療報告及第二原告的症狀,認定其病情屬嚴重傷害類別的較低至中等範圍,並考慮她親眼目睹母親死亡、產生內疚,以及治療未能及時提供等因素,評定痛苦、喪失生活樂趣的合理總額為525,000元。收入損失按證據及實際經營情況計算;將來損失採用14年乘數,而非原告提出的16年。就未來醫療費,法院接納原告最後提出的220,000元,並按適用利率計算利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Francine Louise Collins v. The Star Ferry Co. Ltd (HCPI 491 of 2000),其中目睹嬰兒瀕死並患創傷後壓力症的原告獲判475,000元;本案因第二原告實際目睹母親死亡及未能接受治療,判額較高。法院亦依循Lee Ting Lam所述嚴重傷害分類。本案並引用既有損害評定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二原告獲評定包括利息在內的損害賠償2,212,603元。各被告須按非議定的按訴訟方與方基準支付評定聆訊訟費,並准許兩名大律師;第二原告的法律援助訟費按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即使沒有身體傷害,親眼目睹近親慘死所造成的創傷後壓力症仍可構成重大損害。法院會按醫療證據、治療可得性、家庭功能受損及工作能力下降,分項評定非財產及財產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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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身體受傷但目睹母親死亡,可以索取損害賠償嗎?
可以。法院認定第二原告雖無身體創傷,卻因親眼目睹母親死亡而患創傷後壓力症,並就痛苦、生活受損及財務損失作出賠償。
Q.目睹親人死亡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可獲多少賠償?
金額取決於醫療證據及實際影響。本案痛苦、喪失生活樂趣獲判525,000元,另加其他損失及利息,總額為2,212,603元。
Q.法院如何計算創傷後壓力症的未來收入損失?
法院考慮報紙檔可由僱員協助經營及原告年齡後,採用14年乘數,判給未來收入損失504,000元,而非原告要求的16年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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