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工作時扭傷背部能否向僱主索償?
Ng Kong 訴 Golden Caterers Limited HCPI206/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 Kong v Golden Caterer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兆愷特委法官 (Recorder Edward Chan, SC)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名廚師,受僱於被告經營的餐廳。2002年5月23日,原告在處理蒸魚工作時,從蒸櫃取出蒸魚後,在轉身將魚放置於對面工作枱的過程中,感到下背部劇痛。原告隨後被診斷為背部扭傷,並長期休假。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未提供輔助工具(如腳踏凳)及未給予足夠的培訓,導致其受傷,遂入稟法院索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僱主是否違反了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下的法定責任。爭點包括:被告是否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未提供適當的輔助工具(腳踏凳)及未給予足夠的培訓,以及原告的背部傷患是否由被告的疏忽所致。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僱主並非僱員的保險人,法律不要求完美。法庭認為被告已提供適當的廚房設備,包括腳踏凳,原告未予使用是其個人選擇。此外,原告作為有經驗的廚師,應具備處理日常工作的常識,無需僱主就簡單的轉身動作給予特別指導。法庭亦指出,原告的傷患並非因蒸櫃高度或缺乏培訓所致,而是發生在轉身過程中,被告並無疏忽。即使被告有疏忽,原告亦因未用腳踏凳而須負上50%的共同過失責任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Wilsons and Clyde Coal Co Ltd v English [1938] AC 57 關於僱主謹慎責任的原則,以及 Lai Wah Wai v Castco Testing Centre Ltd [1996] 2 HKHKC 44 關於工作系統的定義。法庭亦參考了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2 HKLRD 958 關於預先存在的健康狀況對損害賠償評估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存在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因此駁回原告的申索,並判令原告須支付被告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僱主對有經驗的僱員負有的指導責任範圍有限,僱員亦須運用常識處理日常工作。法庭明確指出,若僱員因個人選擇而不使用僱主提供的安全設備,僱主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法庭亦釐清了「薄骨規則」(thin skull rule) 在預先存在健康狀況下的適用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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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廚師在廚房工作時扭傷背部,僱主是否一定要賠償?
不一定。僱主並非僱員的保險人。若僱主已提供安全設備(如腳踏凳)且工作系統合理,僱員因個人選擇不使用設備或未運用常識而受傷,僱主不須負責。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並無疏忽,故駁回申索。
Q.如果僱主沒有教導如何搬運重物,是否構成疏忽?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若物件過重且需要特定姿勢才能安全搬運,僱主有責任指導。但對於有經驗的廚師處理日常輕便物件,法庭認為無需特別指導。本案中,原告處理的物件重量適中,法庭裁定僱主無須負責。
Q.僱員受傷前已有背痛問題,會影響索償嗎?
會。雖然「薄骨規則」(thin skull rule) 要求僱主接受僱員的身體狀況,但若僱員的傷患是因預先存在的退化性疾病自然惡化所致,而非意外直接造成,賠償額可能會受影響。本案法庭考慮了原告的退化狀況,並據此評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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