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後濕滑地面導致的滑倒意外責任?

Heung Wing Yan v Hangway Housing Management HCPI347/2012

申索得直
二三被告疏忽,判賠逾百萬。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13/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eung Wing Yan v Hangway Housing Management Limited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rlene Ng

案情摘要

原告人 (P) 於2009年10月8日在其僱主第一被告 (D1) 租用的辦公室外走廊滑倒受傷。該走廊由第二被告 (D2) 擁有,D2僱用第三被告 (D3) 作為清潔工。P聲稱D3在拖地後未放置「小心地濕」警告牌,導致地面濕滑。D1、D2及D3均否認責任。D1辯稱已履行其職責,並指P未注意地面情況或未選擇安全路線。D2及D3則稱D3當時未拖P滑倒的區域,且P未理會口頭警告。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各被告的法律責任及P的傷勢歸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包括:

  1. D2/D3是否因未放置警告標誌或未採取安全措施而對P的滑倒負有疏忽責任?
  2. D1作為僱主,是否違反了《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OSHO) 第6條規定的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3. P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4. P的左腳傷勢(包括脛後肌腱斷裂 (posterior tibial tendon rupture))是否由本次意外導致或實質性加劇?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P的證詞較D3可信,認定D3在P滑倒前剛拖完地,且未放置警告標誌。D2作為佔用人 (occupier) 和D3的僱主,對P負有謹慎責任,因未採取合理安全措施而構成疏忽。然而,法庭認為D1作為僱主,在意外發生前無法合理預見走廊在辦公時間內會因清潔而濕滑,因此未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責任。關於P的傷勢,法庭採納醫學專家意見,認為意外導致P原有左腳脛後肌腱功能障礙 (posterior tibial tendon dysfunction, PTTD) 加劇,並促成了肌腱斷裂,但將三分之二的傷勢歸因於P原有的狀況。法庭亦駁回了P分擔疏忽的指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 Cheung Wai Mei v Excelsior Hotel (Hong Kong) Ltd trading as The Excelsior (CACV38/2000):關於疏忽舉證責任及分擔疏忽的認定。
  • Baker v Quantum Clothing Group Limited ([2011] 4 All ER 223):討論工作場所安全相關法定責任的合理可行性 (reasonable practicability) 標準。
  • HKSAR v Gammon Construction Ltd ([2015] 4 HKC 28):進一步闡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僱主不可轉讓的責任。
  • Yu Wai Kan v Law Cho Tai (HCI62/2010):應用「易碎頭顱」原則 (crumbling skull principle) 處理原有疾病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這些案例主要影響了法庭對疏忽責任、法定責任範圍以及損害賠償中原有疾病影響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1,017,545.35元的損害賠償。法庭駁回了原告人對第一被告的申索,同時也駁回了第一被告對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出的分擔責任申索。訟費方面,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而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的訟費。分擔責任訴訟中的訟費則不作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佔用人對其場所訪客的安全責任,特別是在清潔活動中應採取充分的警告和預防措施。同時,判決闡明了僱主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責任範圍,指出僱主無需對其無法合理預見的危險負責。此外,判決詳細討論了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原有疾病對損害賠償計算的影響,特別是「易碎頭顱」原則的應用,將部分傷勢歸因於原有狀況,這對類似案件的賠償評估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清潔後地面濕滑導致滑倒,誰應負責?
A.

本案中,法庭裁定擁有並管理走廊的第二被告,以及負責清潔的第三被告,因未放置警告標誌或採取安全措施,須對原告人的滑倒負責。

Q.僱主是否需要對員工在工作場所的意外負責?
A.

不一定。本案中,法庭認為僱主(第一被告)無法合理預見走廊在辦公時間內會因清潔而濕滑,因此未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責任。

Q.原有疾病會如何影響人身傷害賠償?
A.

本案應用「易碎頭顱」原則,裁定意外導致原告人原有左腳脛後肌腱功能障礙加劇,但將三分之二的傷勢歸因於原有狀況,賠償額會相應調整。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