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Yin Bok Bosco HCPI369/2010
目睹子女受傷引致精神疾病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m Yin Bok Bosco v Dr Chan Yee Shing also known as Dr Chan Yee Shing Alvin;Lam Po Yee and Law Yiu Wai Ray v Dr Chan Yee Shing also known as Dr Chan Yee Shing Alv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rlene Ng(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的人身傷害訴訟。Bosco為年幼兒童,2009年8月手指受傷後由被告醫生治理,手指其後壞疽,最終在醫院接受部分截指。Bosco向醫生索償;其父母則以次要受害人身分,就目睹事件及治療過程所引致的精神創傷、收入損失、照顧費用、外籍家庭傭工費用及醫療費用提出申索。醫生已承認法律責任,本次審訊主要評定各項損害賠償。法院亦處理父親照顧Bosco的價值,以及父母因醫務委員會其後決定而加劇的精神狀況是否可獲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父母作為次要受害人是否因可識別的精神疾病而有權索償;悲傷、訴訟壓力及醫務委員會決定造成的惡化是否屬可賠損失;父母的收入損失、父親照顧費及外籍家庭傭工費是否由事故造成;以及父親轉任停車場工作是否源於精神損害。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次要受害人精神創傷 (psychiatric injury to secondary victims) 的既定原則:須有親密愛情關係、時間及地點上的接近、直接感知事件,以及由突然震驚事件引致的可識別精神疾病。單純悲傷不可賠償,但若悲傷與震驚共同造成不可分割的精神疾病,且被告的過失作出實質貢獻,整體疾病可獲賠償。父母的精神疾病源於2009年事件及其後醫療過程;然而2012年收到醫務委員會信件所造成的重大惡化,是客觀上無關且獨立的因素,不可歸責於被告。法院按可信的醫療證據及收入資料評定損失,認為父親能夠繼續理髮工作,故不能就其後改任穩定工作索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McLoughlin v O’Brien、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及White v Chief Constable確立次要受害人的接近及震驚要求。Vernon v Bosley及Galli-Atkinson說明精神疾病與悲傷共同造成損害時的賠償。Housecroft v Burnett、Evans v Pontypridd及Lai Pui Ling支持按個案評定親屬無償照顧的合理報酬。Hunt v Severs則說明照顧費的核心是補償照顧者。
裁決與命令
Bosco獲判港幣172,500元;母親獲判935,920元;父親獲判293,211元,均另加利息。被告須支付評定損害賠償的訟費;部分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由侵權事件引起的精神疾病與其後由獨立事件造成的惡化。訴訟或監管程序所帶來的壓力並非一概排除,但必須證明其與原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親屬照顧費沒有固定計算公式,應按照顧需要、實際服務、放棄的工作及商業照顧成本整體評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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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母目睹子女因醫療疏忽受傷,能否索償精神損害?
可以,但必須證明與受害人有親密關係、直接目睹突然震驚事件,並因此患上可識別的精神疾病。本案法院認定父母符合要求,分別判賠精神損害。
Q.醫務委員會裁決令父母精神惡化,醫生是否要賠償?
本案法院認為醫務委員會信件及裁決是獨立且客觀無關的事件,造成的重大惡化不能歸責於醫生,因此相關治療及損失須扣除。
Q.父親為照顧受傷子女而轉工,能否索償收入差額?
可以視乎證據證明照顧需要及損失的因果關係。本案父親照顧Bosco的價值獲判港幣172,500元,但其後轉任停車場工作被認為是為取得穩定收入,不能另獲收入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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