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Tse Lai Yin HCPI828/1997
簷篷倒塌致截癱如何評估損害賠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ly Tse Lai Yin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uffiad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原告人於1994年8月1日香港仔一幢大廈簷篷倒塌事故中受傷的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當時與其三歲兒子同行,簷篷倒塌時她本能地將兒子推向商店內,自己卻被一塊大石板壓住,導致嚴重頭部及下背部受傷,包括脊椎骨折脫位及完全截癱。事故後,原告人一直需要輪椅代步,並出現泌尿、腸道問題及抑鬱症等精神疾病。本案的法律責任已確定,現階段僅為評估原告人的損害賠償金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評估原告人因簷篷倒塌事故所受傷害的損害賠償金額。爭議點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痛苦、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數額;婚內及母職社會損失的評估;審前特別損害賠償中交通費及丈夫收入損失的計算方法,特別是丈夫收入損失應否以商業費率為上限;以及未來開支(包括輔助設備、醫療耗材、額外家庭開支、交通費、醫療護理、假期及會籍、培訓需求、住宿及改裝費用)的合理性及計算方式。
判決理由
法官在評估損害賠償時,參考了本地已裁決的四肢癱瘓、截癱及偏癱案件作為一般指引,並將原告人的情況歸類為「災難」級別,裁定一般損害賠償為180萬港元。對於丈夫收入損失的評估,法官未採納被告方以商業費率為上限的論點,而是根據《Housecroft v. Burnett》案的指引,認為應審視個案具體情況。考慮到原告人傷勢嚴重,丈夫不僅提供護理,更提供精神支持,法官採納了原告方律師的建議,以丈夫替代者的薪金與其事故前薪金的中位數來計算審前收入損失。對於未來開支,法官主要依據專家證人的建議,並對部分項目進行了調整,例如醫院病床和升降機的乘數因原告人暫時不需要而調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人獲得總額為16,784,345.25港元的損害賠償,其中包括一般損害賠償180萬港元、社會損失25萬港元、審前特別損害賠償3,033,628.25港元,以及未來損失(包括輔助設備、醫療耗材、額外家庭開支、交通費、未來醫療護理、假期及會籍、培訓需求、未來住宿開支及改裝費用)共11,694,413港元。此外,法庭還裁定支付一般損害賠償和社會損失的利息,以及審前特別損害賠償的利息。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在評估因嚴重人身傷害導致的損害賠償時,法庭會全面考慮受害人的身體、精神及社會影響。特別是在評估受害人配偶因照顧受害人而放棄工作的收入損失時,法庭不一定嚴格遵循商業費率上限的指引,而是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配偶所提供的護理及精神支持的重要性,來釐定合理的賠償金額。這對類似情況下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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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他人疏忽導致嚴重受傷,損害賠償一般如何計算?
損害賠償會綜合考慮受害人的痛苦、受苦及喪失生活樂趣(一般損害賠償),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特別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收入損失及未來護理開支等。本案中,原告人獲判180萬港元的一般損害賠償。
Q.配偶因照顧受傷家人而放棄工作,其收入損失能否獲得賠償?
可以。法庭會考慮配偶所提供的護理及精神支持的重要性,並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評估其收入損失。本案中,法庭未嚴格限制於商業費率,而是以丈夫替代者的薪金與其事故前薪金的中位數計算其審前收入損失。
Q.嚴重傷者未來所需的輔助設備和醫療費用如何評估?
法庭會依據專家證人(如康復專家、職業治療師)的建議,評估傷者未來所需的輔助設備、醫療耗材、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開支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案中,法庭採納了大部分專家建議,並對部分暫時不需要的項目調整了計算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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